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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核心法律问题解析 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2025-09-2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241人看过举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核心法律问题解析:从招投标到竣工结算的风险防控与维权

建设工程领域涉及投资规模大、履约周期长、参与主体多,合同纠纷往往呈现“标的额高、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集中”的特点。实践中,从招投标阶段的资质瑕疵,到施工过程中的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争议,再到竣工后的结算僵局,每一环都可能引发法律风险。本文结合《民法典》《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高频问题,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边界与实操应对路径。

一、招投标与合同订立阶段:法定程序是合同效力的前提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需严格遵循招投标法定程序,程序违法可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引发后续一系列履约风险。

1.必须招投标的工程范围:未招标或规避招标的合同无效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否则合同无效: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如供水供电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如政府办公楼、国企厂房建设);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实践中常见的“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将整体工程拆分为多个小额项目,单个项目低于招标限额)、“虚假招标”(提前内定中标人,招投标仅走形式)等行为,均会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若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若质量不合格,承包人需承担修复责任,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主张价款。

2.中标人“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法律禁止且需担责

建设工程领域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是高频违法情形,不仅导致合同无效,相关主体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挂靠:无资质的施工单位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如个人包工头挂靠某建筑公司),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工期违约等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如总包单位将整个住宅项目转给无资质团队),转包合同无效,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违法分包: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分包人再分包,或分包关键工程(如主体结构施工),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总包与分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中,某建筑公司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施工队,导致楼板开裂,法院判决建筑公司与施工队连带赔偿发包人修复费用280万元。因此,发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条款,承包人需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质,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3.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备案的“白合同”为准

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常签订“黑白合同”:“白合同”用于备案(符合招投标文件约定),“黑合同”用于实际履行(约定更低价款、更短工期)。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需注意,“实质性内容”指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核心条款,若仅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非核心条款修改,不影响“白合同”效力。发包人若以“黑合同”主张降低价款,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若按“黑合同”主张额外费用,同样难以得到支持。

二、施工履行阶段:工期、质量、价款的争议焦点解析

施工过程是纠纷高发期,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缺陷、工程变更引发的价款争议,是三类最核心的矛盾点。

1.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区分“甲方原因”与“乙方原因”

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常见责任情形如下:

责任主体常见导致延误的情形法律后果

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频繁变更设计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主张停工损失(如窝工费、机械租赁费)

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人员设备不足;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发包人实际损失(如逾期交房的业主索赔)

不可抗力地震、洪水、政策调整(如环保停工)工期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按合同约定分担

实践中,承包人需留存工期顺延证据(如发包人书面指令、设计变更通知、不可抗力证明),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主张工期顺延。发包人主张工期违约金时,需证明延误系承包人原因,且违约金约定未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过高可请求法院调低)。

2.工程质量争议:合格是主张价款的前提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核心,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还需承担修复责任:

质量合格的认定:需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验收但发包人实际使用(视为合格);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但可修复,承包人修复后合格的,仍可主张价款;

质量缺陷的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如业主退房的赔偿)、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如外墙脱落砸伤行人);

质保期责任: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保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通常50年),屋面防水等工程质保期为5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需免费维修。

某住宅项目因承包人使用劣质钢筋导致墙体开裂,发包人起诉后,法院判决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150万元,并赔偿业主退房损失80万元。因此,承包人需严格按设计规范施工,发包人需加强过程质量监督,留存质量验收记录。

3.工程变更的价款确定:按约定或法定标准计算

施工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引发的价款争议,按以下规则处理:

有约定从约定:合同约定变更价款计算方式(如按投标单价调整、按市场价结算)的,按约定执行;

无约定按法定:若未约定,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

协商不成的举证责任:承包人主张变更增加的价款,需提供发包人书面变更指令、变更施工记录、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若发包人拒绝签证,承包人可通过监理记录、施工日志、照片视频等证明变更事实,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价款。

需注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变更部分价款。若发包人口头要求变更,承包人应及时要求补签书面指令,避免后续无法举证。

三、竣工结算阶段:结算僵局的破解与价款追索

竣工结算是建设工程的“收尾环节”,也是最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发包人拖延结算、承包人高估冒算,是两类常见问题。

1.发包人拖延结算的应对:明确结算期限与逾期责任

合同应约定结算期限(如“竣工后30日内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逾期未审核视为认可”),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承包人可按以下路径维权:

若合同约定“逾期未审核视为认可结算报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后,发包人逾期未回复,承包人可直接按结算报告主张价款;

若未约定该条款,承包人可发函催告发包人结算,催告后仍拖延的,可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按鉴定结果结算。

实践中,承包人需在竣工后及时提交结算报告,并留存送达证据(如公证送达、EMS签收记录),避免因“未提交结算报告”无法主张价款。

2.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保命条款”

根据《民法典》,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需注意行使期限与范围:

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超期丧失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范围:仅包括工程价款(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不包括违约金、利息、赔偿金;

权利主体:仅承包人享有,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主张,但实际施工人可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价款范围内主张权利。

某房地产项目逾期未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竣工后6个月内申请法院拍卖工程,优先受偿工程款1200万元,抵押权人仅在剩余价款中受偿。因此,承包人需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权利过期。

四、维权实操:证据留存与争议解决路径

建设工程纠纷的维权成败,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分;争议解决需结合纠纷特点选择合适路径。

1.核心证据留存清单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需留存以下关键证据,避免维权时“举证不能”:

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补充协议、分包合同;

履行证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工程量签证单、监理日志、施工日志、质量验收记录;

价款证据:工程款支付凭证、结算报告及送达记录、材料采购发票、人工工资发放记录;

争议证据:工期延误的书面通知、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双方沟通的函件(邮件、书面函)、录音录像。

2.争议解决路径选择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路径解决,各路径特点如下:

协商/调解:成本低、效率高,适合争议较小的情形(如小额工程变更价款),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

仲裁:需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一裁终局,程序灵活,适合商业秘密多的纠纷(如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裁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无需事先约定,二审终审,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适合争议复杂、需法院委托鉴定的情形(如工程造价争议)。

需注意,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法院有特殊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工程所在地法院,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得随意选择异地法院起诉。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防控,需贯穿“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维权”全过程。发包人应规范招投标程序,明确合同核心条款,加强施工监督;承包人需严守资质要求,规范履行合同,留存完整证据。无论是哪一方,都需认清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摒弃“违规操作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才能保障工程顺利推进,避免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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