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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与处罚:从“收购赃车”案看刑事边界
一、典型案例:低价收赃车转卖,不知情是否构成犯罪?
2024年,王某在二手车市场看到李某出售的电动车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同款新车3000元,李某仅卖800元),且无购车发票、行驶证。王某觉得“划算”,仍以800元买下,后以1500元转卖给他人。不久后,警方查明该电动车系李某盗窃所得,王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立案侦查。王某辩称“不知道是赃车,只是想赚点差价”。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购买时明知价格异常且无合法凭证,应当知道是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其获利较少、赃物已追回,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收购低价物品时“应当知道是赃物”是否构成犯罪?“掩饰、隐瞒”的行为如何界定?
二、法律依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规定
罪名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核心要素包括:
主观方面:明知是犯罪所得(知道或应当知道,即根据客观情况能推断出系赃物);
客观方面:实施了窝藏(藏匿赃物)、转移(运输赃物)、收购(买下赃物)、代为销售(帮助卖赃物)等行为;
对象:他人通过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劫等)获得的财物及其产生的收益。
量刑标准
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如掩饰、隐瞒赃物价值总额10万元以上,或多次实施且累计价值5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掩饰、隐瞒的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的所得,量刑会更重。
三、认定要点:“明知”与“掩饰、隐瞒行为”的界定
“明知”的判断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推定“应当知道”是赃物:
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本案中电动车价格仅为市场价的1/4);
交易时对方未提供合法凭证(如发票、产权证明),且无法说明财物来源;
交易场所、方式异常(如在隐蔽地点交易、深夜交易、现金交易且不记账);
行为人曾因收购赃物被处罚,再次收购类似物品。
“掩饰、隐瞒行为”的具体表现
除收购外,以下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窝藏:为他人藏匿赃物(如帮小偷存放偷来的手机);
转移:帮他人运输赃物(如开车将赃车从A地运往B地);
代为销售:帮他人出售赃物(如摆摊卖偷来的自行车);
其他方式:如帮他人将赃物兑换成现金、虚拟货币,或通过典当、抵押等方式掩饰赃物来源。
四、常见误区:当事人易混淆的法律问题
误区一:“我没参与盗窃,只是买东西,不算犯罪”
即使未参与上游犯罪(如盗窃、诈骗),只要明知是赃物仍收购、转移,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王某未参与盗窃,但收购赃车仍被判刑。
误区二:“东西是别人送的,不算收购”
若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赠送,仍可能构成“窝藏”行为。例如:朋友送你一辆无凭证的低价摩托车,你明知是偷来的仍收下使用,可能构成犯罪。
误区三:“只买了一次,金额小没事”
该罪不严格限制金额,即使单次交易金额不大(如几百元),只要被认定“明知是赃物”,仍可能构成犯罪。多次小额收购累计金额较大的,量刑会更重。
五、风险提示:如何避免此类刑事风险
拒绝低价无凭证物品:购买二手物品时,务必要求提供发票、产权证明等合法凭证,对价格异常低的物品保持警惕,切勿贪小便宜。
规范交易流程:通过正规平台、市场交易,保留交易记录(如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注明物品来源和凭证情况。
及时举报可疑行为:发现他人出售疑似赃物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避免因“知情不报”间接参与犯罪。
总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是“明知是赃物仍帮助处理”,日常生活中需谨慎交易,避免因“不懂法”或“贪便宜”卷入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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