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与处罚:从“虚报支出侵吞公司款项”案看刑事边界
一、典型案例:虚报费用侵吞公司钱,部分归还仍构成犯罪?
2024年,某科技公司销售主管郑某利用负责项目报销的职务便利,在半年内通过伪造客户合同、虚增差旅费发票等方式,先后虚报支出12笔,共计侵吞公司资金60万元。郑某将其中4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剩余20万元因公司审计发现异常而被迫退还。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郑某立案侦查,郑某辩称“已退还部分资金,且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即使退还部分资金,仍构成职务侵占罪,结合其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职务侵占后退还部分资金,是否影响犯罪成立?“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二、法律依据:职务侵占罪的核心规定
罪名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核心要素包括:
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意图永久占有单位财物,而非暂时挪用——这是与挪用资金罪的关键区别);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如管理、经手、保管单位财物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
数额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一般6万元以上)。
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的(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10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在提起公诉前退还侵占的财物,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认定要点:“职务便利”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利用职务便利”的范围
指行为人因职务上的身份对单位财物具有管理、经手、支配的便利,包括:
管理人员对单位资金、物资的审批、调配权(如部门经理审批报销);
业务人员对客户款项、合同款项的收取权(如销售收取货款);
财务人员对单位账户、票据的经手权(如出纳管理现金)。
例如:仓库管理员利用看管货物的便利,偷偷变卖仓库物资并将钱款据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采用伪造、销毁账目等方式掩盖侵吞行为,逃避单位追查(如本案中郑某伪造合同);
将单位财物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还债等,且无归还意图(如用侵占的资金购房、挥霍);
收到单位催讨通知后,仍拒绝退还或转移财物(如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隐匿)。
与挪用资金罪的关键区别
对比项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主观目的非法占有(永久拥有)临时挪用(有归还意图)
行为方式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财物据为己有擅自将资金挪作个人使用(如炒股、消费)
对财物的处理通常会采取掩盖行为(如伪造账目)一般不掩盖挪用行为(如仅临时转账)
四、常见误区:当事人易混淆的法律问题
误区一:“只要没花完,退还就不算犯罪”
职务侵占罪的成立以“非法占有目的+实际取得财物”为核心,一旦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如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支配),犯罪即已既遂。即使事后退还,也仅影响量刑,不影响犯罪成立。本案中郑某退还20万元,仍被认定有罪。
误区二:“小金额侵占没事”
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万元,即使侵占5万元以下,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面临单位内部处分或民事赔偿;若多次侵占累计达6万元以上,仍可能构成犯罪。
误区三:“自己‘挣’的钱不算侵占”
即使认为单位“欠薪”或“奖励未兑现”,也不得擅自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例如:某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私自扣除客户支付的货款抵账,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五、风险提示:企业员工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经手单位财物时,必须按流程操作,不得擅自截留、虚报、挪用,即使对单位有不满,也应通过合法途径(如劳动仲裁)维权。
明确财物归属:单位资金、物资均属单位所有,个人不得通过伪造票据、隐瞒收入等方式据为己有,避免“打擦边球”的行为。
及时纠正错误:若因一时糊涂实施了侵占行为,应立即向单位坦白并全额退赃,主动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如本案中郑某若全额退赃,刑期可能降至2年以下)。
总之,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其成立不依赖“是否造成损失”或“是否退还”,企业员工需坚守法律底线,避免因“贪利”或“侥幸”触犯刑律。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