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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认定与处罚:从“公司财务挪用公款炒股”案看刑事边界 广州刑事律师

2025-08-0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531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与处罚:从“公司财务挪用公款炒股”案看刑事边界

一、典型案例:挪用公司资金炒股亏空,及时归还仍构成犯罪?

2024年,某贸易公司财务人员徐某利用负责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在3个月内先后将5笔客户支付的货款(共计80万元)转入自己的股票账户,用于购买股票。因股市波动,徐某亏损20万元,剩余60万元未能及时转回公司账户。公司对账时发现资金缺口,徐某主动坦白并在1个月内凑齐80万元归还公司。公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对徐某立案侦查,徐某辩称“已经全额归还,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应算犯罪”。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炒股),数额较大,即使已归还,仍构成挪用资金罪,结合其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挪用资金后及时归还,是否仍构成犯罪?“挪用”的行为与“职务便利”如何界定?

二、法律依据:挪用资金罪的核心规定

罪名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核心要素包括:

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单位资金而挪用,但无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区别);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①挪用数额较大(一般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

②挪用数额较大(一般5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如炒股、投资、经营等);

③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等,无金额和时间限制)。

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一般5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在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的资金,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认定要点:“职务便利”与“挪用行为”的界定

“利用职务便利”的范围

指行为人因在单位担任管理、经手、保管资金等职务,而具有的控制、支配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例如:

财务人员管理公司账户、收取货款的便利(如本案中的徐某);

部门负责人审批资金支出的权限;

仓库管理员经手单位货物变卖款的机会。

若未利用职务便利(如通过盗窃、骗取方式获取单位资金),不构成此罪,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

“挪用行为”的三种情形详解

情形一:超期未还型

需同时满足“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如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超过3个月未还”。例如:某公司出纳挪用10万元用于给家人治病,未告知公司,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此情形。

情形二:营利活动型

只要满足“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无论是否超过3个月,均构成犯罪。本案中徐某挪用80万元炒股(营利活动),属于此情形,即使未超过3个月,仍构成犯罪。

情形三:非法活动型

只要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贩毒),无论金额多少、时间长短,均构成犯罪。例如:某员工挪用2万元单位资金参与赌博,即使1周内归还,仍构成犯罪。

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区别

两者均利用职务便利,但核心差异在于主观目的:

挪用资金罪:暂时挪用,有归还意图(如徐某计划盈利后归还);

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永久占有资金(如伪造支出凭证将资金据为己有)。

四、常见误区:当事人易混淆的法律问题

误区一:“只要还了钱就不构成犯罪”

挪用资金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符合法定情形的挪用行为(如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即使事后归还,仍构成犯罪。归还行为仅影响量刑(从轻处罚),不影响定罪。本案中徐某虽全额归还,仍被认定有罪。

误区二:“挪用自己管理的资金不算‘挪用’”

正因为行为人管理、经手资金,才具备“职务便利”,其擅自将资金用于个人目的,恰恰属于“挪用”。例如:某超市收银员将自己收取的营业款带回家使用,即使是“自己收的钱”,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误区三:“单位没发现就没事”

挪用资金罪有追诉时效(一般案件追诉时效为5年,数额巨大的为10年),即使单位当时未发现,只要在追诉时效内被查实,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风险提示:企业员工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经手单位资金时,必须按规定流程操作,不得擅自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即使“临时周转”也可能涉刑。

明确资金用途:若需使用单位资金(如预支费用),需按程序申请并获批,留存书面记录,避免“私自挪用”的嫌疑。

及时补救与自首:若已发生挪用行为,应立即向单位说明情况并尽快归还资金,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争取从轻处罚(如本案中徐某的自首和退赃使其获得缓刑)。

总之,挪用资金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使用单位资金”,其认定不依赖“是否造成损失”或“是否归还”,企业员工需严格约束自身行为,避免因“临时挪用”付出刑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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