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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中关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法律要点
一、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其核心要点包括:
适用前提:
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仅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若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该部分遗嘱内容失效,相关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先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不受辈数限制;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例:被继承人甲的儿子乙先于甲去世,乙有一子丙,则丙可代位继承乙应继承的甲的遗产份额。
特殊情形: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代位继承。
二、转继承的认定与处理规则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的制度,具体规则如下:
适用条件: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若在遗产分割后死亡,其继承的遗产已成为个人财产,按正常继承处理);
继承人未放弃继承(若已明确放弃继承,则不发生转继承)。
转继承人的范围:
转继承人可以是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可以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确定);
转继承人继承的是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例:被继承人甲去世后,其儿子乙在遗产分割前去世,乙应继承的甲的遗产份额,由乙的配偶丙和女儿丁共同转继承。
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中,被代位继承人(先死亡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中,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可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继承人在遗嘱生效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依遗嘱应得的遗产可转继承)。
三、多代继承中的复杂情形处理
连续代位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该子女的子女(孙子女)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孙子女的子女(曾孙子女)可继续代位继承,即“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
例:甲的儿子乙先去世,乙的儿子丙也先于甲去世,甲去世后,丙的女儿丁可代位继承乙应继承的甲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并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后,该代位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又死亡,其继承的份额可由其继承人转继承。
例:甲去世后,其儿子乙先于甲死亡,乙的儿子丙代位继承甲的遗产,在遗产分割前丙去世,丙继承的份额由丙的配偶戊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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