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法律定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商标需“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必须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如“茅台”“耐克”等),未注册商标或过期商标不受保护。
“同一种商品、服务”: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相同(如“矿泉水”与“矿泉水”是同一种商品,“餐饮服务”与“餐饮服务”是同一种服务),不要求完全相同但需核心功能、用途一致(如“运动鞋”与“跑鞋”视为同一种商品)。
“相同的商标”:包括两种情况:
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如文字、图形、组合完全一致);
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如细微改动字母但整体外观一致,如“NIKE”改为“NIKEe”)。
“未经许可”: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书面授权(包括伪造授权、超范围使用授权等)。
情节严重:需达到立案标准(如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多次实施该行为)。
二、典型行为模式与案例
生产假冒名牌商品
案例:广州某服装厂未经“阿迪达斯”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印有“阿迪达斯”标志的运动服,销售金额20万元。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该厂负责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律要点:
运动服与“阿迪达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属于“同一种商品”,商标完全相同,符合行为要件;
销售金额20万元已超“情节严重”标准(5万元),构成犯罪。
服务领域假冒商标
案例:某餐馆未经“海底捞”商标所有人许可,在门店招牌、菜单上使用与“海底捞”近似的商标(仅将“捞”改为“劳”),经营半年获利10万元。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经营者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实务难点:
餐饮服务属于“服务商标”保护范围,近似商标“足以误导公众”(如消费者误认为是分店)即构成“相同商标”;
违法所得10万元已达立案标准(3万元),即使未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标,仍可能定罪。
网络销售假冒商品
案例:李某在电商平台销售假冒“苹果”手机充电器,使用与苹果注册商标相同的logo,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裁判要点:
网络销售中,商品详情页、包装上使用相同商标,属于“使用”行为;
“非法经营数额”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即使低于正品价格,仍按实际销售额认定)。
三、报案流程与证据准备
管辖机关:由假冒商品生产地、销售地或商标所有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
报案材料:
书面报案书:详述假冒商标的样式、使用的商品/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如“某服装厂生产假冒‘阿迪达斯’运动服,销售20万元”);
核心证据:
书证:注册商标证书(证明商标所有权及有效期)、假冒商品的销售记录(如订单、发票)、鉴定意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非授权生产”证明);
物证:查获的假冒商品(如印有商标的服装、充电器);
电子证据:网络销售页面截图(显示商标使用)、与买家的聊天记录(证明销售行为)。
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万元以上;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
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限
关键区别:本罪是“自己生产并使用假冒商标”,后者是“销售他人生产的假冒商标商品”(不参与生产)。若既生产又销售,只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吸收关系)。
典型情形:
工厂生产假冒商标的鞋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商店销售该工厂生产的假冒鞋子(未参与生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相同商标”的认定
争议点:商标略有改动(如增减字母)是否属于“相同商标”?
广州司法倾向:以“相关公众是否容易混淆”为标准,若改动后整体视觉无差别(如“康师傅”改为“康帅傅”),视为“相同商标”;若差别明显(如“耐克”改为“耐客”且图形完全不同),则不属相同。
商标权人“默许”的影响
难点:若商标权人明知他人使用而未制止,是否影响定罪?
实践标准:除非有书面授权,否则“默许”不免除刑事责任(商标权是专有权利,未明确许可即属侵权)。例如,商标权人未起诉但未授权,使用者仍可能被定罪。
五、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商标保护
商标注册:及时注册核心商标(包括近似商标),扩大保护范围(如在相关商品/服务上注册);
侵权监控:定期排查市场(包括线下门店、电商平台),发现假冒及时固定证据(如公证购买、拍照取证);
快速维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行政处罚)或提起刑事报案,对重复侵权者从重追责。
经营者合规要点
商标审核:生产或销售商品前,核实商标是否经权利人许可(可通过商标局官网查询权利人及许可信息);
避免“擦边球”:不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标识(如“高仿”“山寨”设计),即使细微改动仍可能被认定为“相同商标”;
进货查验:销售商需索要供货商的商标授权文件,留存进货凭证,避免销售“不知情”的假冒商品(可减轻责任但不能完全免责)。
消费者注意事项
识别假冒:通过品牌官网、正规渠道购买,注意商标细节(如字体、图形是否与正品一致);
维权举报:发现假冒商品可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或商标权利人举报,协助打击侵权行为。
六、典型案例与裁判要点
案例:某公司生产“六个核桃”饮料时,使用与“六个核桃”注册商标近似的“六大核桃”,法院认定两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负责人有期徒刑1年。
裁判要点:
近似商标“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即视为“相同商标”,不要求完全一致;
知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宽,对近似标识的容忍度更低。
案例:个体工商户王某销售假冒“LV”包,辩称“不知道是假冒”,但无法提供供货商授权文件,法院仍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
裁判要点:
销售者“不知道”需有合理依据(如供货商提供虚假授权),否则不能免责;
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即使主观无恶意,仍可能被追责(但量刑较轻)。
总结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高发罪名,核心是“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情节严重”。与销售假冒商品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参与“生产”环节。企业需加强商标保护与侵权监控,经营者应避免使用近似商标,消费者则可通过正规渠道防范假冒。该罪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且常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择一重罪),需高度重视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