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现有技术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方并非只能被动应对,“现有技术抗辩”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救济方式。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所谓“现有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这里的“为公众所知”,可以是通过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例如,在某机械制造专利侵权案中,被告企业拿出一本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公开出版发行的行业杂志,其中详细记载了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技术方案,这种情况下,被告就可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如果法院经审查认定该抗辩成立,即便原告的专利权合法有效,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现有设计”同理,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里,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方同样可以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比如,某家具公司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公司举证证明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相同外观设计的家具已在国际家具展览会上公开展出,且展会对公众开放,那么该家具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就有较大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或现有设计抗辩时,被控侵权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其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如专利文献、科技书籍、公开销售的产品实物及销售合同、展会资料等,来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而且,这些证据必须满足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这一关键条件。
现有技术抗辩规则的存在,不仅维护了被控侵权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专利权的不当扩张,平衡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保障了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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