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贪污罪辩护策略 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

2025-05-2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70人看过举报

贪污罪的核心要点,结合构成要件、证据分析及实务策略,为案件辩护提供参考:

贪污罪辩护策略:从主体身份到证据链的全方位抗辩

贪污罪作为职务犯罪的典型罪名,涉及主体身份、财物性质、行为方式等多重法律关系。辩护律师需紧扣“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之便”等核心要件,结合证据漏洞与量刑情节制定辩护方案。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突破口

(一)主体身份的抗辩:否定“国家工作人员”认定

职务属性的争议

主张行为人属于“劳务人员”而非“从事公务人员”:

国有企业中,区分“管理岗位”与“普通职工”(如后勤保洁人员无管理公共事务职权);

村委会成员实施的行为需与“行政管理事务”相关(如仅协助村集体收租,不涉及土地征收等公务)。

案例:某国企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库存物资,若其职责为“保管”而非“管理公共财物”,可主张构成盗窃罪而非贪污罪。

委派关系的实质性审查

若行为人虽在非国有单位任职,但“委派文件”仅为形式,实际未承担公务职责(如挂名顾问无决策权),可否定主体身份。

(二)主观方面: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款项用途的正当性

证明资金用于单位业务支出(如提供发票、会议记录)、应急处理(如垫付工程款),而非个人占有。

违规行为与贪污故意的区分

主张属于“违反财经纪律”(如虚开发票冲账)而非贪污,强调无永久非法占有目的。

二、证据质证与事实认定的辩护要点

(一)对“利用职务之便”的质疑

职务与占有财物的关联性

若行为人通过盗窃、欺骗等手段获取财物,与职务无关(如偷配钥匙进入办公室窃取公章),可主张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

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划分

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可主张从犯或适用轻罪(如职务侵占罪共犯)。

(二)公共财物的认定争议

财物属性的界定

主张涉案财物为“私人财产”或“单位自有资金”(如民营企业利润分配争议),而非刑法意义上的“公共财物”。

债权债务关系的抗辩

若存在真实债务(如单位拖欠行为人奖金、垫资款),可主张行为属于“私力救济”而非非法占有。

三、罪名区分与罪轻辩护策略

(一)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主体身份的关键作用

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民营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量刑较轻,3年以下至15年有期徒刑)。

委派人员的双重身份

若行为人同时担任国有与非国有单位职务,需区分其侵吞财物时对应的身份(如在私营企业履职期间侵占,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主观目的不同

主张行为人仅有“暂时挪用”目的(如提供还款计划、资金用于合法经营),无永久占有故意,可转向挪用公款罪辩护(刑期通常轻于贪污罪)。

款项性质的特殊性

若挪用的是“特定公物”(如救灾物资)且未变现,可主张情节较轻。

四、量刑情节的挖掘与运用

(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自首与立功

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贪污事实,或揭发其他贪腐线索查证属实,可减少基准刑20%-40%

从犯认定

在共同贪污中起辅助作用(如协助伪造账目、提供账号),可争取减少基准刑30%-70%

(二)酌定从轻情节

退赃退赔与挽回损失

全额退缴赃款并配合追缴其他涉案资产,可降低基准刑10%-30%

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

涉案金额刚达入罪标准(如3万元),且系初犯、积极退赃,可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三)死刑适用的排除

贪污罪适用死刑需满足“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若无致人死亡、公共安全事故等后果,可主张排除死刑适用。

五、特殊场景下的辩护要点

(一)“小金库”资金的性质认定

主张资金用途为“单位集体福利”而非个人占有:

提供财务凭证证明资金用于员工补贴、活动经费;

无证据显示行为人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挥霍。

(二)退休人员的主体资格争议

若行为人退休前实施贪污行为,退休后案发,需证明其在职时的主体身份与行为关联性,避免因身份变化影响罪名认定。

结语

贪污罪的辩护需紧密结合党纪政务处分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关注监察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如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证据转化规则)。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主动退赃”“配合调查”的被告人量刑更为宽容,辩护律师可引导当事人积极认罪悔罪,同时对“重复计算数额”“言词证据矛盾”等问题提出质证意见,实现法律效果与个案公正的平衡。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4054

  • 昨日访问量

    47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