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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举证规则 广州离婚诉讼律师

2025-04-1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226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举证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离婚后双方的财产责任划分,是离婚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共同债务的认定遵循“共债共签”和“用途推定”两大原则。“共债共签”要求借款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一方事后明确追认。例如,夫妻共同签署购房贷款合同,该债务自然属于共同债务。而“用途推定”则针对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金额在合理家庭开支范围内(如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等),推定属于共同债务;若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如巨额投资、赌博借款),则需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在浙江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丈夫赵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200万元,借条仅有其个人签名。妻子钱某主张该借款未用于家庭,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将借款用于个人股票投资且未告知钱某,最终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在另一起江苏案例中,丈夫孙某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夫妻共同所有的超市,尽管借条只有孙某签字,法院仍认定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因符合“共同生产经营”的构成要件。

对于债权人而言,为降低风险,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协议;若仅一方签字,需留存另一方知情或追认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而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应保持财务透明,对大额支出共同决策。若涉及离婚时债务争议,主张非共同债务的一方需重点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如提供家庭收支流水、证明配偶擅自使用借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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