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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用工领域,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之前尚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正处于诊断阶段,又或是在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或者因工作原因负伤,经确认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正处于规定的医疗期之内;
4.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
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已满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6.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此外,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且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续延,直至相应情形消失后才终止。对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的终止事宜,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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