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广州劳动合同法律师

2025-02-0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215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在劳动用工领域,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之前尚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正处于诊断阶段,又或是在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或者因工作原因负伤,经确认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正处于规定的医疗期之内;

4.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

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已满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6.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此外,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且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续延,直至相应情形消失后才终止。对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的终止事宜,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801932

  • 昨日访问量

    468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