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定金和违约金能同时适用吗 广州合同定金律师

2025-01-1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274人看过举报

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定金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规则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定金与违约金是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在法律规定和实际适用上存在特定规则。

定金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这意味着,仅有定金约定而未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数额限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例如,主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那么定金最高约定为20万元,若约定30万元,超出的10万元不具有定金效力。

定金数额变更: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如约定定金5万元,实际交付4万元,那么定金数额以4万元为准。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

择一适用原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表明在出现违约情形时,非违约方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必须作出选择。

损失赔偿补充: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比如,交付定金1万元,因对方违约造成5万元损失,那么在选择定金条款后,还可就超出定金的4万元损失要求赔偿 。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这些规则,根据自身利益和实际情况合理约定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以便在发生违约时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6908

  • 昨日访问量

    708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