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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规则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定金与违约金是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在法律规定和实际适用上存在特定规则。
定金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这意味着,仅有定金约定而未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数额限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例如,主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那么定金最高约定为20万元,若约定30万元,超出的10万元不具有定金效力。
定金数额变更: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如约定定金5万元,实际交付4万元,那么定金数额以4万元为准。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
择一适用原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表明在出现违约情形时,非违约方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必须作出选择。
损失赔偿补充: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比如,交付定金1万元,因对方违约造成5万元损失,那么在选择定金条款后,还可就超出定金的4万元损失要求赔偿 。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这些规则,根据自身利益和实际情况合理约定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以便在发生违约时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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