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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企业经营周转需要,向本人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双方在借款之时明确约定了月利率,借款期限设定为2年,并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借款发生后,王某仅向本人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自那之后,其余利息一直未予支付,至今逾期已长达半年之。本人向王某主张利息支付,却遭到其拒绝,随后本人要求其偿还本金,然而王某宣称即便借款到期也不打算归还,更何况当下借款尚未到期。在此种情形下,本人是否能够要求王某提前偿还借款?
律师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此条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具有明确的约束效力,同时也适用于出借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存在特别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贷款人(出借人)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基于上述理解,在常规情形下,您不能要求债务人王某提前偿还尚未到期的借款。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若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对方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行为主要涵盖以下两种情形:其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其二,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对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您所反映的情况分析,王某向您借款时,双方已明确约定每月支付利息。但据您所述,王某仅按约定支付了前3个月的利息,此后其余利息一直处于未支付状态,而且明确表示到期也不打算偿还本金。因此,王某已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每月付息” 以及到期还款义务,其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情形,构成预期违约。
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据此,您有权要求王某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倘若王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您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主张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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