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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能否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广州借条纠纷律师

2025-01-1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227人看过举报

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尽管存在借据,但关于85万元借款的实际情况,债权人李先生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近期,丰台区法院对这起颇具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要求赵先生偿还85万元借款及支付12.75万余元利息的诉讼请求。

2024105日,从事商业活动的赵先生向李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据,表明赵先生向李先生借款人民币8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241015日。这一事实得到了双方的陈述以及赵先生出具的借据的证实。然而,对于这笔金额较大的借款,赵先生声称已经偿还,而李先生坚称未收到还款,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李先生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赵先生偿还借款。

在法庭上,李先生陈述,他向赵先生出借的85万元是赵先生在半年内分多次借款后累积的金额。每次借款时赵先生都出具了借据,累计至85万元时,赵先生重新出具了这张85万元的借据,而之前的小额借据李先生已归还给赵先生。这85万元的借款,大部分是通过现金交付,其余部分通过银行转账完成。李先生希望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赵先生则辩称,尽管他确实向李先生出具了85万元的借据,但他实际上并未收到这笔款项。这笔款项实际上是之前向李先生借款18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由于一时无法偿还借款,他将位于郊区的一处房产以转让方式交给了李先生,这笔85万元的利息实际上已经包含在房产价值中。由于疏忽,他未能从李先生处取回之前出具的借据。因此,赵先生请求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必须有款项交付的事实。李先生虽然声称分多次陆续向赵先生出借了款项,大部分是现金交付,小部分是银行转账,但他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此外,李先生未要求赵先生对85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措施,这不符合一般的生活常理。而且,在出具的85万元借据上,双方未对借款利息作出任何约定,这同样不符合常理。因此,李先生现在要求赵先生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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