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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绝父子关系还有继承权吗 广州白云区继承案件律师

2025-01-1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264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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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李某(化名)与石云(化名)夫妇通过报纸公开宣布与儿子李为(化名)断绝亲子关系。然而,不幸的是,同年李为意外去世,随后李某与石云提出与儿媳分割遗产的要求。李某与石云的这一要求是否合法?回顾1974年,李某与石云结为夫妇,并育有一子,李为。李为于1990年考入南京一所高校,随后迁居至南京,并于1994年毕业后留宁工作。1999年,李为与湖南籍女子王某相恋,由于王某出身农村且仅具高中学历,李某与石云作为高级官员家庭坚决反对这段恋情,并要求李为结束与王某的关系,返回西安工作。李为不愿放弃在南京的事业及与王某的感情,于2000年与王某结婚。李某与石云因此愤怒,在当地报纸上发表声明,宣布与李为断绝亲子关系。20027月,李为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李某与石云得知噩耗后,前往南京,要求分割李为婚前购置的房屋(价值27.5万元)及存款2万元。王某以李某与石云已与李为断绝关系为由,拒绝其分割遗产的要求。李某与石云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李为遗产共计29.5万元。大多数人认为李某与石云胜诉的可能性不大,毕竟他们曾主动与儿子断绝关系,又怎能享有遗产分割权?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法院审理后裁定,李某与石云登报声明断绝亲子关系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该声明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李某与石云对李为的遗产享有与王某同等的继承权。鉴于房屋与存款均为李为婚前个人财产,法院判决李某、石云与王某应平均分割这些财产。本报记者孙娓娓

专家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继承权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此关系不可解除。父母与子女因家庭矛盾而发表的断绝关系声明在法律上无效,不能影响基于血亲关系的法定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因此,尽管李某与石云曾声明与儿子李为断绝关系,他们对李为遗产的继承权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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