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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定过错责任需注意的事项
1.离婚判决中不得将过错作为惩罚手段。离婚的法律依据仅限于夫妻感情的破裂。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的离婚制度并非以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为判决标准,而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离婚不应被视为对过错方的惩罚,亦非对无过错方的奖励。至于过错问题,可通过损害赔偿制度予以制裁,而不应以不准离婚作为“惩罚”手段。因此,即便一方存在过错,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亦不得因该方的“过错行为”而裁定不准离婚。只要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即便当事人有过错,法院亦不应因此而裁定不准离婚。
2.离婚中的过错不应成为财产分配不均或减少的理由。从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离婚中的过错”与“财产分配不均或减少”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若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而财产分配不均或减少仅适用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五种情形,因为这是对上述不当行为的法律制裁。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过错与财产分配不均或减少并无必然联系,适用的情形不同。关于财产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已有明确规定,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离婚案件中仅存在过错赔偿,并非一方有过错即导致离婚的,就可减少或不分财产。因此,因夫妻一方有过错(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应减少或不分财产以示惩罚,这种理解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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