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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抚养费案件注意的问题 广州抚养费律师

2024-12-2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186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自《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以来,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国内法院对此类诉求的处理方式不一,有的法院作出裁决,有的则因婚姻存续期间涉及共同财产而拒绝处理,建议另行起诉,还有的因请求权主体不适格而驳回诉讼请求。婚内抚养费通常出现在夫妻感情破裂阶段,其定义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未履行扶养义务,或父母对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未履行抚养义务时,所要求的抚养费权利。婚内抚养费应作广义理解,包括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在内。(法条链接《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第四条)

一、请求权的主体

婚内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必须适格。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可由尽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主张权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婚内抚养费多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若法院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及婚内抚养费通常会一并处理;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以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主体为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为由不予支持。笔者建议,代理律师可先行起诉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随后提起离婚诉讼。

甲、乙(女)于1999年结婚,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女丙。2008年,甲、乙协议离婚,约定丙随乙生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丙18周岁。甲依约支付抚养费28000元。200910月,原告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丙是否为甲的生物学父亲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排除丙为甲的生物学父亲。最终法院判决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支付甲婚内抚养费及离婚后的抚养费。此案中,男方以损害赔偿纠纷主张返还婚内抚养费,关于欺诈性抚养费的问题,笔者有专门的文章进行探讨。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判决作出前,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的案件中,被请求支付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事实,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未支付抚养费的事实,笔者对此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持不同意见。

三、抚养费的数额

主张婚内抚养费的案件中,夫妻双方通常已分居一年以上或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一方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第7条规定,子女的抚育费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多以年工资收入为计算依据,对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固定职业等人员月收入的证据搜集较难于国家公务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的抚养费还需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两个重要因素。

四、主张的抚养费起止日期

婚内抚养费的起算时间应以一方未尽抚养义务为起算时间(通常为分居之日)。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的案件多在离婚纠纷中提出,若夫妻虽分居但负担家庭其他开支,则婚内抚养费的主张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并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抚养义务的履行不仅体现在为子女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还包括为家庭生活、消费而支出的房屋及车辆贷款,这些也属于为子女创造生活条件的一部分。若用于还贷的款项占工资收入的大部分,则应视为已履行抚养义务。也有法院因男女双方主张的分居时间不一致,且双方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婚内抚养费问题而未予处理。婚内抚养费的终止日期一般至判决离婚之日或双方和好并共同生活之日。

五、婚内抚养费的给付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混同,难以界定一方是否未尽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是夫妻双方的结晶,无论从情感还是法律角度,均是夫妻双方应尽的职责。夫妻感情破裂后,为避免未来的诉讼风险,笔者建议在给付抚养费时应索取已支付抚养费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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