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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律师实务:
1、在人民法院对共有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后,共同共有人依法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进行析产分割,以保护其享有的相应份额。
2、共有人若想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必须通过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且这一协议需要得到债权人的认可;然而,实际上获得债权人认可往往较为困难。因此,在提出执行异议之前或在执行异议审查终结之前(注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不能导致中止执行;且从时间上看,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起析产诉讼是共有人保护其共有份额最有效的方法。若共有人未能及时提起析产诉讼,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代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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