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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今年79岁,几年前,他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两人开始了一段黄昏恋。2018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李某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中居住生活。为表达自己的爱意,2019年1月,李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两人居住的这套房屋赠与了刘某。协议签订后,两人就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心想,只要自己把房子赠予刘某,就可以留住刘某的“芳心”,让刘某安心与自己共度晚年。
可好景不长,没过几个月,两人感情出现了问题,刘某遂于2019年6月与李某又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这套房屋回赠给李某。签协议的同时,刘某把房产证交给了李某。几天后,刘某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来。李某多方打听,并张贴寻人启事,但始终没有刘某的消息。眼看着“人财两空”,李某找人咨询后,起诉至汉滨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刘某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协议有效。
裁判要旨
问题一:赠与协议签订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原告起诉在《民法典》施行之后,该起纠纷应适用《民法典》还是原来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释法:法律事实,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本案中,李某与刘某于2019年6月签订赠与协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问题二:本案中,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协议是否生效?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赠与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法官释法:本案中,赠与房屋原系李某婚前购买,婚后由李某赠与刘某,2019年6月,二人再次签订赠与协议,由刘某将房屋回赠给李某,虽然未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但赠与人刘某已根据书面赠与协议将房产证交给了受赠人李某,且受赠人李某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应认定双方赠与有效。原告请求确认双方赠与协议有效,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问题三:哪些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666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官释法: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民法典》第658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民法典》第658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一定的条件,时间上,应于赠与标的物交付或未转移登记之前,范围上,应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民法典》第663条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做了规定。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无论赠与是否具有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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