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探析 广州欠条纠纷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01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其基本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只是在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上有所区别。

一、借条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2.未约定还款期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在未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但要留出合理期限,如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而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二、欠条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2.未约定还款期的:最高法对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两个批复,一是《法复199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二是《[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由此可以推导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当参考欠条产生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中是否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具体来说:(1)基础法律关系中约定履行期限,如“货到付款”或双方约定货款于某时付清,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应当适用最高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2)基础法律关系中未约定履行期限,如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最高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45426

  • 昨日访问量

    6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