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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常见问题解析 广州遗嘱纠纷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66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遗嘱该怎么写,能不能找个模板?

解析:一般来说,为了确保遗嘱有效,应当确保遗嘱内容属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立遗嘱人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特别是要将遗产的相关情况、由哪些继承人继承哪些遗产写清楚、写具体。同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一定的要求,如签名、写日期等。

2.在《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中,选择哪种最好?

解析:自书遗嘱应当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署名外,法律对于自书遗嘱没有特别要求,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自书遗嘱可以根据当事人笔迹鉴定真伪,其证伪难度仅次于公证遗嘱。因此,自书遗嘱兼具经济性与可靠性,如果没有其他要求的话可以选择立自书遗嘱。

3.被继承人个人在立自书遗嘱时应该注意什么?

解析:在司法实践中,对自书遗嘱的争议一般集中在真伪问题上。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可以预先留存与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间相近,立遗嘱人书写的笔记文字,以便通过科学手段进行笔迹鉴定。而时间相近一般是指遗嘱前后两年的时间。

4.被继承人个人通过电脑自己打印并署名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吗?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一般指被继“亲笔书写”的遗嘱,之所以特别强调“亲笔书写”,是因其能够通过笔迹鉴定确认真伪,故真实性较高,法律对其要求较少,而这一点对于打印的“遗嘱”很难通用。因此,若打算立自书遗嘱的,采取手写方式更为妥当。

5.被继承人不会写字或书写有困难,该怎么立遗嘱?

解析:因为文化水平、身体状况无法书写的人,可以订立代书遗嘱。在立遗嘱人无法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的情况下,可以由其摁手印加以确认。同时建议继承人留存好被继承人所摁手印其他手印的样本,备鉴定使用。

6.被继承人住院病危,时而清醒时而昏迷,且无法书写,也不能立代书遗嘱,这该怎么办?

解析:在紧急情况下,被继承人可立口头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特别是被继承人在住院期间,见证人可以是在场的医生或护理人员,医护人员作为与被继承人、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口头遗嘱的见证人的,其证言被法庭采信的可能性很高。但如果立口头遗嘱之后被继承人情况好转,具备以其他方式立遗嘱条件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因此不建议过于依赖口头遗嘱,而应当早做准备。

7.被继承人在与亲戚朋友日常聊天中说将某处财产给某一继承人的,这种行为属于口头遗嘱吗?

解析:立遗嘱是严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且处分的可能是房屋等不动产,我国《继承法》对包括口头遗嘱在内的遗嘱形式做了严格规定,这是为了促使立遗嘱人明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被继承人在日常交谈时对某一继承人或其他人表示的处分财产的意愿,在不具备法定形式时很难被认定为口头遗嘱。

8.对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见证人有什么要求吗?

解析:见证人的选择确实是法院认定代书遗嘱真伪、效力的关键。在见证人的选择上,应当选取文化程度较高、责任心较强、地位较为中立的人员,并向其说明见证代书遗嘱的后果,即万一发生纠纷可能需要向法官、人民调解员说明情况。可以选择社会地位较高,其人品、学识、工作等在当地具有一定威望的人担任见证人。不建议选用继承人的朋友、邻居、同事、亲戚等,建议选用立遗嘱人的邻居、朋友、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干部等,选用律师担任见证人也是非常好的选择。

9.可以通过录像的方式让被继承人口述遗嘱吗?

解析:《继承法》中未对以录像方式立遗嘱做出有关规定,因此,为稳妥起见,应当避免仅依靠录像记录遗嘱内容,可以将录像作为反映立遗嘱情景的辅助方式。录像应当覆盖立遗嘱全过程,中途不能中断,最好由被继承人对摄像设备阅读全文,或由见证人宣读遗嘱,由被继承人确认。

10.遗嘱可以直接把财产给孙子女吗?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的继承人。因此,直接在遗嘱中表示财产由孙子女继承的是遗赠,这是法律所认可的。

11.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怎样立遗嘱?

解析:法律对遗嘱的内容的制约主要在于立遗嘱人对遗嘱财产是否具有处分权。若对遗嘱财产无处分权的,则遗嘱的相应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有处分权的部分仍有效力。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意味着夫妻一方并无单独处分的权利,则一方单独立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由特定继承人继承的或遗赠给他人的,该财产所有权不能由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全部取得。

12.夫妻共同立了一份遗嘱,这样可以吗?

解析:我国《继承法》没有共同订立遗嘱的规定,对于书写人来说,如果其亲笔书写遗嘱并签名、写日期,可以认定为遗嘱。而对仅在配偶书写遗嘱上签名的,因配偶存在继承的利害关系,不能认定为代书遗嘱,因此根据不同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对其配偶立遗嘱行为的一种见证或单方声明。因此如果夫妻打算立遗嘱的还是分别订立为宜,一人一立。

13.立遗嘱需要全部继承人到场吗?

解析:在实践中很多有关遗嘱的纠纷发生均是由于立遗嘱有部分继承人未被通知参加,故认为被继承人秘密订立遗嘱,对其不公或其他继承人没有告知其订立遗嘱的情况,因此拒绝承认遗嘱效力。为此,虽然法律并无要求,但在订立遗嘱时最好通知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了解立遗嘱过程,避免发生纠纷。不具备到场条件或因法定继承人间不常往来的也可以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以电话通知、邮寄相关材料等方式将立遗嘱情况告知其他法定继承人。

14.遗嘱订立后,多分遗产的继承人担心其他继承人反对怎么办?

解析: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前往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可靠性优于其他所有遗嘱形式,除再订立一份公证遗嘱,后立的遗嘱不得撤销先前的公证遗嘱。因此,除个别情况外,公证遗嘱的效力难以动摇。

15.如何证明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呢?

解析:在实践中,除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外,其他继承人还可能就立遗嘱时被继承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发生争议。因此,立遗嘱前最好陪同立遗嘱人进行体检,并复制保留记录有“意识清楚”“神清语利”等医疗机构诊疗材料。

16.在房子拆迁过程中的安置房、回迁房可以写在遗嘱里吗?

解析:由于被继承人对安置房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遗嘱对安置房的处分是无效的。但是在遗嘱中列明安置房并非毫无用处,这对于确定安置房的居住人及相关的利益归属都具有参考价值。而对于回迁房,若被继承人在去世时尚未建成,但只要其取得已经确定,且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回迁房的处分未损害他人权利的,可以依照遗嘱内容认定回迁房购买资格或归属。

17.存在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解析:根据《继承法》规定,书面遗嘱必须署名并写日期,如果数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又没有公证遗嘱的话,以最后一份书写遗嘱的内容为准。如果这几份遗嘱的内容并不矛盾,则先立遗嘱的有关内容也是有效的,除非后立的遗嘱明确表示撤销了此前所立遗嘱。

18.遗赠和遗嘱继承有什么区别吗?

解析:依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对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最妥善的途径就是以公证的形式做出明确接受的表示,直接向房管部门申请过户登记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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