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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减损是财产处分下的概念,而财产损失才是诈骗罪中构成要件意义上的概念,严格说来二者应当有所区别。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会自愿地作出财产处分,这种财产处分会直接导致财产的减损。
财产减损是指任何财产价值上的损失,其不仅是财产处分的结果,而且是认定财产处分的必要要素。如将对物的占有转移给他人的,就已经属于财产处分。财产减损并不考虑处分行为中所获得的对价补偿,因此,不存在财产价值没有变化或者甚至有所增长的财产处分。
但是,根据诈骗罪的通说定义,其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要件是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可以看成对财产总量上的总体评价,所以处分行为所获得的对价也应当考虑在内。例如,行为人欺骗被害人说,被害人戒指上镶嵌的不是钻石,但是自己愿意以钻戒的价格收购,被害人信以为真将戒指卖给行为人。当被害人将戒指交付给行为人时,就是一个财产处分,且导致了被害人现有财产价值的减损。但是,由于行为人给予被害人具有相同经济价值的对价,所以整体上来看,被害人的财产总量并没有受到损失。
上述案例,还可以得出进一步的结论:从被害人交易的目的而言,虽然被害人也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最终结果的实现却是符合被害人的期待,此时被害人因其财产处分确实有财产减损,但从其交易目的而言,并无整体上的财产损失。如果坚持将个别的财产减损作为认定成立诈骗罪的依据,那么对行为人的法益侵害性评价也会失之偏颇。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处分必须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的作为、不容忍或不作为所“直接”造成财产减损。如果被害人的行为只是使行为人取得了造成被害人财产减损的机会或可能性,则不能认定被害人处分了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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