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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诈骗,员工应该如何应对? 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84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你可能很难想象,看守所里一半以上因诈骗罪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事发前可能都不知道自己在犯罪。

归咎起来,原因主要有二:其一,他们往往只是整个诈骗团伙的前端人员(如销售客服),并没有参与核心内容;其二,公司高层成功将诈骗行为粉饰为“营销行为”使员工放下戒心。

此前我已经写了一篇文章教大家识别可能涉嫌诈骗的企业,但是如果木已成舟,你已经入职了这样的企业,以下应对措施可以大幅降低你的刑事风险:

一、发现势头不对,立刻辞职走人

我们在一些诈骗罪案件中,的确碰到过一些当事人明明觉得自己公司在诈骗,但是觉得已经参与了,没办法回头,于是干脆继续做。还有一些当事人是不舍公司的高收入,打算先观望,找到更好的工作后再辞职。实际上,立刻辞职走人,可能会使你避免受到刑事处罚。

在现实中,为了避免过分扩大刑事惩治的范围和幅度,侦查机关在此类集团犯罪确定抓捕对象时,往往会确定一定的人员范围。这时,就存在部分案件对于一线销售的抓捕,是只局限于在职人员的。其原因之一在于一线销售人员本身并未参与核心业务,社会危害性较低,因此需要区别于参与核心业务的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同时,也存在因为客观证据的缺失,特别是此类公司往往定期销毁公司账册、档案,使侦查机关较难取得离职人员的犯罪证据,从而决定不对已离职一线人员予以追究。

当然,在了解公司经营模式涉嫌犯罪后立刻离职,也是表达自己对于犯罪集团的诈骗行为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及自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最好方式之一。

当然,如果你在离职时,可以通过微信等方式,和你的上司说明你离职的原因是“刚发现公司涉嫌诈骗”,并且保留此类沟通证据,将可以更好证明你缺乏主观参与诈骗的故意。

立即辞职当然是最正确的选择,但如果你已经被刑事拘留,下文是你更需要注意掌握的:

二、只回答自己确实知道的内容,不作猜测性陈述。

“你知道你们的发的k线图是假的吗?”

“我也觉得是假的,但是不确定。”

“你们公司有没有把客户的钱挪作他用?”

“我觉得应该有,不然那几个管理层不会这么有钱。”

这样的猜测性内容,往往会成为认定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的有罪证据。

刑事办案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为了对自己以及对其他同事负责,对于自己并不明确知道的内容,应当依据事实,明确告知讯问人员:“我并不清楚,没有人跟我说过,也没有看到过能够证明材料是假的证据。”而如果讯问人员要求你作出猜测,你可以对此明确拒绝,因为你的义务,是且仅是如实陈述。

三、不要着急站队,对脱罪没有正面意义

有些案子第一次律师会见以前,当事人已经跟公安有过如下对话:

“你知不知道你们公司有问题?”

“我知道,我也一直觉得他们有问题,给他们提了但是没有用。”

“你们公司有没有取得证券中介从业许可?”

“没有,我问他们要了,他们不给,说有营业执照就行。”

“你发的这些k线图是真的还是假的?”

“都是xx自己做出来给我们发的,我觉得这样不对,但是领导说跟我们无关。”

当事人的回答,往往是想要给公安机关一个自己也很无辜的印象。然而,在法律上,公安对聊天内容的理解可能是:

1)这哥们知道公司有问题,他是明知故问

2)这哥们知道公司有问题,还继续在公司工作。他具有寻求不当得利的犯意,具有社会危害性。

3)这哥们知道做这行有准入资质,可以推定他知道公司存在非法经营情况。

4)这哥们知道k线图是假的还发,是诈骗没跑了!

而且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的此种陈述并非案件事实,而只是为了配合公安,为了方便公安尽快结束对他们的讯问!甚至我们办理的集团犯罪案件就曾经出现基层人员为了体现自己在集团中的地位低,为了迎合讯问人员的意向,刻意夸大他人的以及集团的犯罪金额。但实际上,集团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集团的犯罪金额也将会影响到从犯的量刑,当你不实夸大了主犯的犯罪金额时,将会对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包括你自己。同时,此种对同案人员犯罪行为的陈述也不会被认定为立功。

我们希望每一个当事人都需要意识到,每一次讯问都应当以事实为基础,特别在基本事实面前,不能够因为任何人的要求、诱导而作出虚假陈述,否则效果将可能适得其反。

三、明确区分自己与同事、上级的工作内容

有相当一部分员工在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时,难以明确区分哪些工作内容是他人所,哪些工作内容是自己负责,这可能使办案机关因为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各自的犯罪行为,而拒绝作出取保候审以及不起诉的决定。

“资金盘”诈骗为例,对于吸引客户的股市点评、操盘明细、k线操作图等,如果是管理层发布,并非当事人自己制作,则需要在讯问时,明确告知讯问机关,是谁通过什么方式给你发送的上述材料,有谁可以作证,对方是否有对材料的真实性向你交底等等。而如果你是公司非业务岗人员,那么你则要向讯问机关讲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有进过业务人员办公室,进去的原因,是否了解业务人员工作内容等等。

如果通过这些努力,成功使当事人和集团其他人员的诈骗行为作切割,则可以使律师在无罪辩护过程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我们曾经以此为基础,为《起诉意见书》中被认定第一被告的行政总监成功争取到无罪释放;也试过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将证券犯罪中不知晓营销内容为假的销售部长以量刑远远轻于诈骗罪的非法经营罪提起诉讼。

四、严肃对待讯问笔录,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有时会发现当事人并不清楚自己做过的讯问笔录的内容,还有些当事人明确看到侦查机关对讯问笔录作出了与其表述不符的记录,却仍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诚然,绝大部分当事人都是第一次面对讯问人员,因此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以及讯问笔录的法律效力。同时,在强势的讯问压力下,被讯问人也很可能对行为后果有错误的判断,或者出现不敢说“不”的情况。然而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检察院和法院都无法知晓当时的讯问场景,无法了解笔录以外的沟通内容,他们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就是卷宗资料里的内容。如果在讯问笔录上作了错误陈述,带来的后果很可能是颠覆性的。

因此,在检查讯问笔录时,当事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要求讯问人员给予充分时间阅读讯问笔录。

大部分的看守所都不会强制讯问人员在下班时间立刻还人,因此不要因为讯问人员催促下班而草草看一遍讯问笔录就签字,那是你自己的人生,你不能草率对待。

2.对于不客观记载、漏记内容的情况,应当要求询问人员及时修正、补充。

对于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内容、自己是否构成犯罪的内容,以及关于无罪、罪轻以及立功、检举的内容,应当要求讯问人员全面、客观记录,如发现讯问人员漏记、错记,应当坚决要求补充、修改。如讯问人员不补充的,可以在签字时自行补充,如讯问人员拒绝当事人补充的,可以拒绝签字并且及时向辩护人或驻监所检察院反映。

3.面对逼供、诱供,可以在笔录上做文章。“以上口供我看过,与我的陈述一致”是讯问笔录中应当由当事人自书的内容。我们曾经有一个经办案件的当事人被迫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供述,而在讯问笔录签字时,他在笔录后面巧妙写上了“以上口供我看过,与我的陈述不一致”的内容,使该虚假供述无法作为认定其犯罪的依据,成功争取到了案件的主动权。

五、客观应对认罪劝告,不要轻易放弃辩护

一个诈骗案件中,当事人在认罪后不到两个礼拜就被逮捕。家属找到我去会见,当事人说认罪的原因是讯问人员告诉他:“你这个案子如果认罪,37天就能出来了”。

一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在第一次讯问时,公安机关就要求他承认自己的伤害行为,因为:“承认了,你这个案子很可能缓刑。”于是他签下了承认伤害行为的讯问笔录。

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我们无意对讯问人员的问话内容发表评论。但是作为当事人,你应当要知道以下几件事情:

1.上述劝告的话语是不会记录在讯问笔录中的,因此,最后法庭看到的只有你的认罪笔录,而并没有你认罪的原因

2.侦查机关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不会和审判机关接触的,因此,不要指望讯问人员为你向法官求情。

3.绝大部分的讯问笔录,都没有配套的同步录音录像,即便有录像,很多的劝告是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作出的,因此,不要寄希望于上述劝告会有视频为证。

4.你的发誓在庭审没有任何作用。刑事案件,证据为王,而你违背基本事实作出的口供,只会让案件的“法律事实”向着偏离“客观事实”且对你不利的方向扭曲,增加案件无罪或罪轻的难度。

5.自首、坦白都只要求当事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案件事实,并不要求你确认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涉案罪名。

因此,面对认罪劝告时,当事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办案机关及当事人、辩护人都应当把持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说,特别是在刚被拘留,未能见到律师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因为压力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2.对于讯问机关提出的“你是否承认犯诈骗罪”的问题,当你不清楚法律规定时,你大可以作出不知道的陈述,具体而言,说:“我刚才已经把我参与的所有行为都如实陈述了,具体是否涉嫌犯罪我并不清楚,可由公检法予以评判。”也是较为恰当的表达。

3.对于公安机关关于案件性质轻可能判决缓刑,只要认罪就可以不批捕的承诺,一定要保持理性的认识:对于是否适用缓刑是由法院决定,是否批捕是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取保候审也是由侦查机关法制部门以及委员会集体决定,绝非某个讯问人员可以给出的承诺。不应当为一个没有书面记录的承诺而作出任何违背事实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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