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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互联网的隐蔽性、匿名性,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中往往困难重重。为了及时、有效地打因为互联网的隐蔽性、匿名性,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中往往困难重重。为了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防止赃款转移,侦查机关往往会将侦查重点放在线上财产的转移、落地这一环节上。
“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为了避免因取款行为被侦查机关发现进而被缉拿,网络犯罪团伙开始有意避免出现转账、取款环节。他们通过低价寻找愿意出借银卡的“卡农”以及愿意协助取款的取款人员为其协助转账、取款。
为了打击犯罪,公安机关近年来加强了对此类提供银行卡及协助取款人员犯罪行为的打击。但在“断卡行动”实施以来,个别案例对于此类下游犯罪的打击力度之大,不免让人猜想是否在拿小喽啰来“背锅”。笔者近期接待的一宗二审案件中,被告人及其男友就因协助他人取款几万元,在没有任何获利的情况下,被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并要求其对全部一百多万诈骗金额承担退赔责任。
对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我们将另行撰文。但即便是定了诈骗罪,是不是应该要求取款人对其负责取款的数万元以外的一百余万元承担退赔责任?我们的意见是否定的。为印证我们的上述观点,我们以“诈骗罪+取款+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关键词进行搜索,获得了总共229个案例。
因为本次案例搜索,关注的主要是“当被告人只负责取受害人一部分的款项,且不参与实际诈骗行为”时的赃款该如何追缴?而“取款”作为关键词范围过大,不仅包括了单纯取款和提供银行卡的案件,还包括了大量既取款、提供银行卡又实际参与了整个诈骗行为的案件。因此,我们通过手动筛选,最终取得与本案类似的判决书11份。我们认为,这11份判决书,较好地概括了中山市法院在认定此类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对于赃款退赔判决的标准及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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