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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操作流程与风险、债务承担的认定规则与责任划分 广州律师

2024-01-2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111人看过举报

债权转让的操作流程与风险、债务承担的认定规则与责任划分,确保两种行为合法有效。

一、场景1:债权转让——债权人如何“转卖”债权?需注意哪些问题?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转让人)将对债务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由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债的行为(如甲对乙有10万元债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丙成为新的债权人,可向乙追债)。核心是“债权主体变更”,但需满足法定条件才能生效。

1.债权转让的3个生效条件:缺一不可

条件1:债权必须“可转让”

并非所有债权都能转让,以下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

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如基于人身信任关系的债权,像甲委托乙提供家政服务,甲对乙的“要求服务债权”;又如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权,这类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甲和乙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不得将债权转让给他人”,若甲擅自转让,转让行为无效);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破产企业的部分债权,需经法院批准才能转让)。

可转让的债权需满足两个核心要求:一是债权合法有效(如借款合同真实,无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二是债权是否到期不影响转让(未到期债权也可转让,比如甲对乙的债权2025年到期,2024年即可转让给丙)。

条件2:需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避免口头约定导致后续争议,协议需明确以下核心内容:

①原债权情况:包括债权人(如甲)、债务人(如乙)的姓名/名称,债权金额(如10万元)、债权到期日(如202511日)、利息约定(如年利率10%);

②转让范围:明确是“全部转让”(10万元债权全转给丙)还是“部分转让”(如5万元转给丙,剩余5万元仍归甲);

③转让对价(若有):受让人需支付的金额(如丙支付9.5万元给甲)、支付方式(现金、银行转账等)、支付时间(如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

④权利义务约定:比如“转让人需保证债权真实有效,无瑕疵”(若债权存在争议导致受让人无法实现权益,转让人需退还转让对价并赔偿损失),以及“受让人负责后续追债事宜”。

条件3:需“通知债务人”

这是债权转让的关键步骤——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还款,无需向受让人履行义务。

通知方式:需采用“能确认债务人收悉”的方式,常见的有书面通知(通过EMS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保留快递面单和签收记录)、电子通知(微信、短信通知,需确保债务人回复确认或有已读凭证);若采用口头通知,需有第三方证人证言(如丙在场,证明甲已口头告知乙债权转让给丙);

通知主体:一般由“转让人(原债权人)”通知,若受让人通知,需提供《债权转让协议》作为佐证,否则债务人有权拒绝认可;

通知内容:需清晰说明“债权转让的事实(如甲将对乙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受让人信息(如丙的姓名、联系方式、收款账户)、债务履行要求(如乙需向丙偿还全部欠款)”。

2.债权转让的风险与防范:避免“转让后追债无门”

风险1: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有抗辩权,可向受让人主张

若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有“不还款的合法理由”(比如原债权人曾欠债务人5万元,债务人可主张债务抵销;或原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债务人可拒绝还款),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直接向受让人主张这些抗辩权,导致受让人无法实现债权。

防范措施:转让人需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承诺债权无瑕疵”,约定“若因债务人主张抗辩导致受让人无法追债,转让人需退还转让对价并赔偿损失”;受让人也可在转让前直接与债务人沟通,确认债务人是否认可债权、有无抗辩理由,避免后续争议。

风险2:债权“重复转让”(一债多卖)

部分原债权人可能出于恶意或疏忽,将同一债权转让给多个受让人(如甲将对乙的10万元债权,既转让给丙,又转让给丁),导致多个受让人争夺同一债权,最终可能只有部分人能实现权益。

防范措施:受让人需要求转让人“出具债权无重复转让的书面承诺”,并尽快通知债务人(按照司法实践,先通知债务人的受让人,债权实现优先级更高);若条件允许,可要求债务人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明确“仅向自己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风险3:转让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若原债权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债务人可主张“时效抗辩”,即使受让人取得债权,也无法通过诉讼追债,最终可能导致债权“形同虚设”。

防范措施:受让人需提前核查原债权的诉讼时效(如借款到期日为202111日,202411日后转让,已过时效),要求转让人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如原债权人的催款记录、债务人的还款承诺等),确认债权仍在有效时效内,再签订转让协议。

3.债权转让后的追债主体: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主体,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偿还本金、合法利息、违约金”(具体金额按原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若债务人拒绝还款,受让人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无需原债权人参与;

诉讼过程中,受让人可申请财产保全(如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查封房产),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不再享有债权相关权利,不得再向债务人追债;若原债权人仍擅自向债务人收款,构成“不当得利”,需将款项返还给受让人。

二、场景2:债务承担——债务人如何让他人“替自己还债”?责任如何划分?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原债务人)将对债权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新债务人),由新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如甲欠乙10万元,甲让丙替自己偿还,丙成为新债务人,向乙履行还款责任)。核心是“债务主体变更”,根据责任划分不同,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类型,且需满足不同的生效条件。

1.债务承担的2种类型:责任划分不同

类型1:免责的债务承担(完全转移)

原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转移生效后,原债务人不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如甲欠乙10万元,转移给丙后,乙只能向丙追债,无权再要求甲还款)。

生效条件:必须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仅口头同意无效。因为债务转移涉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风险变化”——若新债务人无还款能力,债权人的权益可能受损,因此法律要求债权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

操作要点:债权人需出具《债务承担同意书》,清晰载明“同意甲将10万元债务转移给丙,甲不再承担还款责任”;新债务人需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确认债务金额、还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争议。

类型2:并存的债务承担(部分转移/债务加入)

新债务人主动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甲欠乙10万元,丙加入后,乙可选择向甲追债、向丙追债,或同时向两人追债),又称“债务加入”。

生效条件:无需债权人书面同意,但需“债权人接受”。比如丙向乙表示“我愿意替甲偿还10万元债务”,乙明确表示“同意”,或丙直接向乙还款,乙接受款项,均视为债务加入生效;若债权人明确拒绝(如乙说“我只要求甲还款,不需要你承担”),则债务加入无效;

常见情形:债务人的配偶加入债务(如甲借款用于家庭生活,配偶丙表示“我和甲一起偿还”)、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加入债务(如甲的公司欠乙货款,甲控股的另一家公司丙表示“替甲公司偿还欠款”)。

2.债务承担的生效条件与操作要点

核心条件:债权人认可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无论是哪种债务承担,债权人最关注的是“新债务人能否实际还款”,因此在操作过程中:

①免责的债务承担:债权人通常会要求新债务人提供“财产证明”(如房产产权证、银行存款流水、收入证明等),确认其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后,才会出具书面同意文件;

②并存的债务承担:即使债权人不主动核查新债务人的能力,也需通过“接受还款”“书面确认”等方式明确认可,否则债务加入不生效。

操作流程:避免“口头约定无效”

三方协商: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债权人需就债务承担的类型(免责/并存)、债务金额、还款期限等核心内容达成一致;

签订书面协议:

免责的债务承担:签订《债务转移协议》,需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债权人三方签字(若债务人是公司,需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明确“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新债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并存的债务承担:签订《债务加入协议》,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字即可(原债务人可签字确认,也可不签),协议中需注明“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可向任意一方主张权利”;

履行监督:新债务人需按协议约定向债权人还款,若未按时履行,债权人可按协议约定追债(免责的向新债务人追,并存的向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共同追)。

3.债务承担的风险与防范:避免“责任脱逃”或“重复担责”

风险1:免责的债务承担未获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仍需担责

原债务人若未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将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转移行为无效,债权人仍有权向原债务人追债(如甲让丙替自己偿还10万元欠款,未告知乙也未取得乙同意,乙仍可要求甲还款)。

防范措施:原债务人必须确保债权人出具《债务承担同意书》,或在《债务转移协议》上签字确认,避免仅以“口头同意”为由主张债务已转移,导致后续仍需承担责任。

风险2:新债务人无还款能力,债权人权益受损

若新债务人无财产、无稳定收入,即使债务转移或加入,债权人也可能无法追回欠款(如甲将债务转移给无业的丙,丙无力还款,乙的债权最终无法实现)。

防范措施:债权人在同意债务承担前,需核查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可要求新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抵押房产、找第三方保证人),降低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若新债务人能力不足,可直接拒绝债务转移或要求原债务人继续承担责任。

风险3: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互相推诿

实践中,原债务人可能认为“新债务人已加入,自己无需优先还款”,新债务人则认为“原债务人是主债务人,应先履行义务”,导致双方互相推诿,债权人无法及时追债。

防范措施:《债务加入协议》中需明确“债权人可选择向任意一方或双方同时追债,无先后顺序”,从条款上避免推诿;若发生争议,债权人可直接同时起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核心区别:别混淆两种行为

主体变更不同: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变更”(原债权人退出,受让人加入);债务承担是“债务人变更”(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退出,新债务人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中,新债务人加入,原债务人仍在)。

核心义务不同: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无需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到即可);免责的债务承担需“债权人书面同意”(无需通知,核心是取得同意),并存的债务承担需“债权人接受”。

风险承担主体不同:债权转让中,受让人承担“债权瑕疵风险”(如债权无效、已过时效);债务承担中,债权人承担“新债务人还款能力风险”(如新债务人无力还款)。

原主体责任不同: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完全退出,不再享有债权;免责的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完全退出,不再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仍需与新债务人共同担责。

四、实操提醒:3个关键动作确保合法有效

书面协议必签:无论债权转让还是债务承担,都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主体、金额、责任划分等核心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协议需留存原件,作为后续追债或抗辩的关键证据。

通知/同意必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并保留通知凭证(如快递签收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免责的债务承担需“债权人书面同意”并留存同意文件,这两个步骤是行为生效的核心,缺一不可。

风险提前核查:债权转让前,核查债权是否可转让、有无时效或瑕疵;债务承担前,核查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有无担保措施,从源头降低后续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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