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330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阅卷

1.复制案卷材料

现在检察院都会把案卷材料扫描,制成电子版,拷贝到光盘里交给律师。

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拿到全面的材料,不要有遗漏,特别是退补重报的案子,每次补充侦查的材料,都要及时去案管部门领取。

若不放心的话,最好是当案卷移送法院后,去核对一遍。核对的方法是先数案卷有多少本,再把每一本的目录拍照,带回去与你已经拿到的案卷目录相对照,确认案卷的完整性。

只有保证案卷完整,你才能与公诉人同频。否则,你的辩护有可能就是一个笑话。还会被公诉人、法官,甚至当事人所鄙视。

2.制作阅卷笔录

要求体现如下事项:

1现有证据能认定的事实。

即你看完案卷以后,你认为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有哪些。需要列出事实,再摘录出相关证据。

2存疑的事实。

即当事人所述的待证事实和《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但证据不足的事实。

一般来说,拿到案卷材料后,先把《起诉意见书》打印一份,带去会见当事人。让他看看《起诉意见书》,问他对《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没有什么异议。

如果有异议,要求其说出具体的异议,以及理由,直至相关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然后,再问当事人,除了《起诉意见书》以外,还有什么对其有利的事实没有。若有,也要求其说出具体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3需要核实或者调取的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或者阅卷中发现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律师无法取得,或者不方便自己去取的证据,可以申请检察院去调取。若检察院不调取,到审判阶段再申请法院调取。

4确定辩护方向,归纳辩护观点。

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后,应当对案件要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并确定案件的辩护方案。

有了辩护方案后,要与当事人沟通,征求其意见,然后要向委托人通报你对案件的看法,以及你的辩护方案。

5需要在公诉阶段解决的其他问题。

比如,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退赃,退赔,与被害人和解,认罪认罚,等等。

3.善于借用工具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现在是信息时代,要善于借助科技工具帮助我们提高工作效率。

比如,熟练掌握各种办公软件的应用,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二、会见

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主要向当事人了解如下事项:

1.其对《起诉意见书》所指控事实的异议,以及能证明其异议成立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2.除《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外,还有没有其他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存在,以及能证明该事实成立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3.其供述是否属实,以及不属实的原因。

4.从犯、未成年、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酌定从轻情节。

5.有无非法证据排除情形。

若有,需要律师单独做一份《会见笔录》,且要当事人尽量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为下一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做准备。

三、取证

1.物证、书证

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物证、书证的法律程序和具体要求办理。

2.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除了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外,还需要特别注意安全。

一般来说,侦查机关没有找过的证人,比较安全。或者侦查机关虽然找过,但律师查证的是《询问笔录》中没有记载的内容,也比较安全。

如果是侦查机关已经找其做过证,律师欲通过向证人取证,推翻其原证言,而原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时,律师应当特别小心,这种情况风险最高。

针对这种高风险的证人,建议律师不要同证人接触,待审判阶段时申请其出庭作证。

3.申请调取证据

对那些律师无法取得,或者不方便去取的证据,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

4.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经请教鉴定专业人士,发现鉴定确有错误,或者不足之处,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不利于当事人的影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如果鉴定出现错误,反而对当事人有利,那么当然不必申请重新鉴定了。

有人说,律师不需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吗

当然需要。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种规定是非常正确的。

不过,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不能做不利于当事人的事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从上述规定可知,如果案件中出现了有利于当事人的错误,辩护人没有法定义务指出其错误。相反,辩护律师还有保密义务。

四、出具《律师意见书》

律师经过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以后,应当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判断,提出辩护方案。

经与当事人、委托人就辩护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以后,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交《律师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其实,刑事辩护就是一场阻击战,每一个诉讼环节都是一道防线。

比如,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侦查终结前,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阶段,审判阶段等。每一个诉讼环节都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利益。

当然,这需要辩护律师,既要熟悉每一个环节的辩护工作,也要有把控全局的能力,知道在什么环节,更有利于为当事人争取什么利益。

1.审查起诉阶段出具《律师意见书》的目的。

1不起诉

如果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律师应当尽力争取对当事人不起诉。若能作不起诉处理,则当事人未来没有犯罪记录。大多数当事人,特别是公职人员,是很看重这个的。

因为一旦被判处刑罚,公职人员就会被开除。其他人员有犯罪记录,可能会给其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2减少罪名或者减少犯罪事实

大多数案件,虽然最终会提起公诉,但若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减少罪名,减少犯罪事实、犯罪金额,那也是阶段性的胜利。

3重罪变为轻罪

如抢劫变成抢夺,贪污变成职务侵占等。

4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

如争取认定自首、立功等。鉴于审判阶段,当事人是否会翻供,尚未可知,公诉人一般不会在《起诉书》里明确认定当事人有自首情节。但《起诉书》中会说“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5改变强制措施

有些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变更强制措施的有利态势。

一般来说,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的当事人,审判阶段判决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有80%以上。

2.注意:审查起诉阶段,同公诉人谈案件证据问题,一定要慎重。

昨天我说的那件妨害公务案,我当时想争取不起诉,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就提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意见。

但可能因被害人系某区政法委书记的儿子,估计检察院不方便不起诉处理,所以我一提意见,就退回补充侦查,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最终还是诉到了法院。

这么一来,当事人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反而变长了。如果我不提意见,检察院不退补,当事人被羁押的时间可能还短一些。

另外,有些证据问题,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来,公诉机关经退补就完善了,反而不利于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

如果在审判阶段质证、辩论时提出来,可能会获得法院的从轻量刑。因为法院对证据有瑕疵的案件,往往量刑时会考虑从宽,有时候从宽的幅度还很大。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44082

  • 昨日访问量

    6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