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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

2024-08-0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288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导语】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民生健康,每年的315晚会都会引起全社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日常生活中,此类问题更是数见不鲜,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一下此类案件中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

【案情简介】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17年至20192月,被告人张某1自周边农村养殖户收购病残猪、死猪,私自屠宰后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20192月,被告人张某2收购相同的病残猪肉并向赵某某 销售。经统计,张某1销售给赵某某的猪肉金额为436910元,张某2销售给赵某某的猪肉金额为175200元。赵某某将自张某1、张某2处收购未经检疫的猪肉在A市肉铺批发出售完毕。张某1、张某2、赵某某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的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某1、张某2、赵某某 在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判令张某1、赵某某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369100元,判令张某2、赵某某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752000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提交了检察公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至20192月,被告人张某1自周边农村养殖户收购病残猪、死猪,私自屠宰后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销售给赵某某的猪肉金额为436910元;20192月,被告人张某2收购病残猪、死猪,屠宰后将猪肉向赵某某销售,销售金额为175200元。

【案件分析】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1长期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多,金额大,情节严重,足以造成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同时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1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2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赵某某、张某1、张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A市、B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1、赵某某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B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369100元;

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2、赵某某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B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52000元;

七、扣押的猪肉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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