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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追诉的具体依据 广州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72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追诉的具体依据

我国《刑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追诉的起点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对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单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追诉起点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25万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不同于个人走私犯罪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数额、数量往往很大,如果和个人犯罪在量刑上实行同一标准,就会出现对单位犯此罪必适用最高量刑档次刑罚的情况,这实际上就使得其他量刑档次名存实亡同时,结合19881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其中对单位和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也是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因此,对单位和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以区分,是比较适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单位和个人共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情形作了规定。根据该意见第20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共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单位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2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个人主要作用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3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但无法认定单位或个人主要作用的,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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