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广州刑事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8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261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

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知名刑事律师

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不合法的财产凭证作担保的;

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接收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第五,用其他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281条:“单位犯本节第21条至第30条规定之罪的,处单位罚款;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并按本节每条的规定执行。

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刑法》,1979(1997年《刑法》修正)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1979年刑法第151条、第152条,将盗窃罪、抢夺罪列为共同犯罪,并没有单列合同诈骗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从重处罚;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从重处罚;数额特别严重的,应当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一九八五年七月十八日)-失效。

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经济合同纠纷和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订立经济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还是合同纠纷。

1.个人明知自己没有实际能力或担保来履行合同,采用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个体具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能力,虽然经过努力,但因某种原因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2.国有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欺骗手段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经对方要求,已归还被骗财物,可从宽处理。

3.国有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虽然有部分履行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以夸大履行能力的方式,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出了积极努力,但仍未完全履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46862

  • 昨日访问量

    703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