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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诈骗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 广州刑法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8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197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失效。

再一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再一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的6种情形。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使用经济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诈骗数额确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不能履行合同或提供有效担保,而采用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造成重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其他证明文件;4.隐瞒真实情况,使用明知是不能兑现的票据或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5.隐瞒真实情况,使用明知是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6.利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项或物品。

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用于担保合同履行的财物逃离的;

对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的挥霍,致使上述款不能返还的;

利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不能返还的,

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并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然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双方另行商定的付款期限内,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的,

第四,1997年《刑法典》---目前。

在刑法分则第三章中,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单列为合同诈骗罪,并将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从而加强了对这类犯罪的刑法规制。

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不合法的财产凭证作担保的;

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接收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第五,用其他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251条单位犯本节第21条至第30条规定之罪的,处单位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有关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421——现行有效。

就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罪,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法律事实不同,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分别处理,不能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分开处理。

2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对外采用欺骗手段,订立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责令其退还所骗取的财物,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订立经济合同,并占有所获财物部分或全部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单位还应对行为人因订立、履行经济合同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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