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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是一个一般概念,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资格、证据的确定和证明标准等一系列内容。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证据规则的合理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著名刑事律师:关于无罪推定的分析
首先,证据我们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刑事诉讼法》明确相关规定了证据的八种法定形式,每种证据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发展特点,须经过庭审质证环节方可采纳为具有研究证明效力的证据。这一技术要求主要是学生针对公诉方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案件事实情况而言的。相反,对辩方提供的证据和可以充分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是没有建立严格控制要求的。相反方向的证据能否实现具有实践证明效力并获得采信,主要问题取决于其内容和性质以及是否足以动摇指控所主张的事实。
二是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识别和综合评判。 任何案件都不是由一个证据决定的,而是需要将多个证据组合起来,形成相互佐证的证据链,共同证明所主张的事实。 证据的识别过程是从局部到整体。 首先要考虑单个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要求和证明案件事实的力度,然后把所有证据都放入由证据构成的逻辑链中。 观察它们是相互佐证还是相互排斥的,并从整体的角度判断证据,以消除案件中可能存在的疑问。
第三,非法证据排除是结果与过程的统一。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越来越多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越文明的证据越有力地证明了案件事实的可靠性。非法证据与有缺陷的证据有本质区别,有缺陷的证据是可以补救的,而有缺陷的证据一旦确立就应当排除在审判之外。辩护律师应该重点关注非法证据,尤其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果把关键证据排除在外,往往意味着被告人从“犯罪”到“非犯罪”的关键一步,此时的辩护律师应该更加大胆地发声,全力以赴。
第四,当被告人拒不认罪时,证明标准应该更严格。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有罪陈述没有法定证据,需要其他证据补充和增强其他证据的证明作用。检方有义务通过其他证据排除公众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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