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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但辩护人的地位有了,辩护权如何行使呢?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笔者认为,刑事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首先,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会见权”。在大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被羁押的,由于里外两相隔,亲属为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之后,最急切的就是让律师会见到关在看守所里面的犯罪嫌疑人,了解里面的情况。而里面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也急切地想要见到律师,了解外面的情况。可是,这项基本的权利在以往却是很难实现的,办案机关会百般阻挠,重重设障,为阻止律师会见无所不用其极。笔者几年前在徐州办理的一起涉黑案件就是因为公安机关的阻挠,虽然律师想尽各种办法,到各个部门投诉,但最后还是没有见到当事人。可喜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这种“会见难”得到了改观。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此之外,没有限制)。元旦伊始,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之际,笔者因为一起毒品的案件到湖北宜昌第一看守所会见,虽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但是,在出示了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专用函和委托书之后,看守所顺利地为我办理了会见手续,不到十分钟,我就见到了我的当事人。可见,新法在实施方面还是很有成效的。
关于律师会见的内容。笔者认为,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不应该只停留在嘘寒问暖上。如果只是问一下是不是缺衣服,是不是缺钱,里面冷不冷这样的问题,就浪费辩护律师这个身份了。的确以前有些办案机关要求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许问案情,但这是违法的,不问案情,律师干什么来了?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其次,在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要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解释法律规定,告知其可能面临的处罚,以及通过辩护可能达到的法律效果,打消其顾虑。第三,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及人身权利,一是对笔录核实以后再签字的权利;二是如遭遇刑讯逼供如何自我保护;三是如遭遇来自管教或同监室其他人员人身威胁或伤害时如何自我保护;四是如想要会见律师时通过何种途径表达。这些在律师看来很简单的问题,在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以后却会起到很大的作用,有时还可能是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办理取保候审。在大陆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确定为有罪之后,绝大多数都会被羁押到看守所,这就使得办理取保候审成为刑事案件普遍存在的一个环节。原来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律师才能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这个限制。关于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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