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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知多少? 广州刑事律师为您分析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475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将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而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在西方不少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裁判原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第四十八条关于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关于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规定,无疑都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精神。为了强化证据裁判意识,《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一规定是我国对证据裁判原则的首次法律表述,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这就宣布了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的正式确立,这对于增强司法人员证据意识、完善证据规则,反对口供主义,都具有重要意义。”应该说,证据裁判规则不仅对于办理死刑案件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整个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吸收《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一规定奠定了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基础地位,确认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位置,意义重大而深远。

证据裁判原则知多少?著名刑事律师为您分析

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裁判原则的要求,刑事裁判人员必须通过建立在一个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而案件事实我们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具体表现为:

1.加强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和判断。 《刑事诉讼法》第48条完善了证据概念,将原“一切证明案件真实事实的事实都是证据”的规定改为“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理论上,《刑事诉讼法》摒弃了“事实理论”,在证据概念上采用了“物质性理论”。 这一修改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强调公诉人在起诉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仅仅是“证据材料”。 审查和判断证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责任。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哪些证据材料具有证据能力可以用作证据哪些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的应当排除。 将具有证据能力的材料留作证据,进一步审查和判断其证明力,而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材料最终将成为判决的依据和判决的依据。

2.根据证据确定案件事实。事实上,它要求确定一个案件的事实不能基于证据以外的其他理由,例如人类历史上是否存在神的正义,而只能通过证据来确定一个案件的事实。应当指出,刑事判决是根据证据确定的案件事实,即根据严格的法院诉讼程序确定的法律事实,而不是根据原始国家的客观事实作出的。当然,这种法律事实是建立在原有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的,是基于案件所收集和审查的证据,对原有客观事实的恢复和重构,是基于拼接的最终决定的“范本”.当然,也不能排除,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限制,不能排除收集某些证据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模型”的最终构建与原有客观事实仍然不同,此时只能根据案件事实,根据证据确定,而不能根据对案件事实的主观假设作出判断。

与之相关的是,相比侦查技术人员、检察管理人员发展而言,审判人员是距离案件情况发生最远的主体。而侦查研究人员和检察部门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有时可能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目睹犯罪行为发生,或者生活经历了现场勘验、收集数据证据等活动,对于中国原始社会客观存在事实的认知和还原能力相对比较容易。而随着经济案件被移送起诉,特别是学习到了提高审判阶段,法官距离犯罪问题发生反应时间久远,而且他们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直接勘验现场、主动收集一些相关经验证据,其对原始案件事实的还原只能是通过公诉机关能够提供的相关理论证据。根据国际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进行分析刑事诉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制约。而在审判环节,法官对原始案件事实的还原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公诉机关对案件证据材料的收集利用程度。因此,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做好安全相关的证据收集员工工作,审判人员这样才能不断通过设计审查、判断、运用科学证据程序,建立起最为接近案件原始事实状态的模型,依照所认定的案件适用法律基础事实,准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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