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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来讲讲挪用公款是否会转化为贪污罪 广州刑事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82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声明:

关于“窃取”,代表性教科书中如是表述:“窃取,是指将自己企业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以秘密信息窃取重要手段转归自己可以控制的行为(监守自盗),如国有经济金融服务机构出纳员利用数据保管银行存款的条件以及窃取存款。

盗窃罪中窃取是以一种平和生活方式发展取得财物,并不以秘密实施为限,贪污罪中的窃取我们一般主要限于秘密组织实施过程中取得财物的行为,所以其比盗窃罪中窃取的含义狭窄,否则这样就可以认定为侵吞。

可是,根据教学手段是秘密工作还是社会公开市场区分“窃取”与“侵吞”,意味着将自己负责保管、占有的公共财物趁着夜深人静时悄无声息地拿回家的,是“窃取”,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摇大摆地拿回家的,则属于“侵吞”,这种问题行为无价值论的判断分析方法殊不可取,此其一。

其二,“窃取”犯罪活动属于人民夺取罪范畴,既然已经是“自己学习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何必还要多此一举地“以秘密窃取手段转归自己内部控制”呢?这种“秘密窃取论”,显然未能充分把握侵吞与窃取用户之间的本质没有区别。

其三,“从占有能力是否发生转移的角度研究区别侵吞与窃取的观点提供更为科学合理,因此教师应当赞同认为我国对于提高自己能够占有、管理的财物以所有之意同时进行相关处分的,实际上都是属于侵吞而非窃取的观点,因为人们通常所称的监守自盗情形下的占有转移支付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方面也是一个行为人具有合法有效控制的公共财物”。

为了区分“盗用”与“盗窃”,张明凯教授指出: “盗用他人财产的手段,是利用职务之便,违背占有人的意愿,将他人占有的公共财产转移给自己或第三人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产时,行为人才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公共财产,才构成盗用公共财产罪。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便利将共同占有的财产据为己有属于“盗窃”,但同时由于立法者在狭义上将“贪污”排除在“盗窃”之外,将“欺诈”作为一种贪污行为,旨在突出和加强对公共财产的特殊保护。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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