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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广州诽谤罪案件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358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201396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消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2014314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2014326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2014113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对应第225条第一项)。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2015518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审查非法经营罪案件涉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本罪客观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即不构成犯罪,而不应当批准逮捕。辩护人应当在审查逮捕环节及时向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释明案情,尽力争取人民检察院认定当事人无罪并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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