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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2005年5月11日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本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2008年1月2日
对于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对应刑法第225条第3项)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2009年12月3日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2010年3月2日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应刑法第225条第1项)。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2010年12月13日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2013年5月2日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2013年5月21日
违反国家规定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没有证据证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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