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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购买假药自用并加价销售。
2010年9月以来,周某先后多次从河南省南阳市、浙江省等地购买“复方特效治胃颗粒”,周某明知该药是假药,在自己食用的同时,将该药加价转卖给他人。经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是假药。
法院判决:成立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理由:被告人周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行为性质、危害结果等影响量刑。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 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 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 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 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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