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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捕前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人王大伟(曾用名王和平),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捕前住北京市丰台区。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王大伟购置了“多卡宝”设备、手机和电话卡后,于2020年10月16日至10月19日来到承德市双滦区、双桥区、隆化县,利用在驾驶的京Q×××××号蓝色大众高尔夫轿车上及日租房内“多宝卡”设备,并按照“小超”等人的指令随时更换电话卡,为“小超”等人冒充淘宝商家客户,以受害人购买的物品有质量问题的名义,拨打受害人电话对受害人实施诈骗提供网络帮助。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大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架设“多卡宝”设备为其提供通信网络帮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王大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张某、王大伟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人王大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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