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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供手机卡帮助的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山西省临汾市,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将其在北京市顺义区办理的电话卡五张,以每张7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他人使用其中两张电话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两起,致使张某1、仉某在北京市怀柔区等地被骗共计人民币5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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