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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提供银行卡帮助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冬某,男,汉族,28岁,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冬某按照其在地铁站偶遇的一名收购银行卡的陌生男子要求,在位于本市通州区的中国农业银行补办其名下银行卡一张,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后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号卡、网银K宝销售给收卡人,获利人民币500元;经查,李某、余某等人被他人以网上贷款等方式实施电信诈骗,被骗钱款分别转入被告人冬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被转走;2020年10月7日,转入被告人冬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电信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冬某法制观念淡薄,明知他人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冬某无犯罪记录,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相关损失尚未挽回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冬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冻结在案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的存款及孳息,用于相关电信网络诈骗受骗人员损失退赔。
三、扣押在案之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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