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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诈骗规定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163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普及,持卡消费、透支取现等方式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就在人们习惯这种便利的消费方式时,涉及信用卡诈骗的案件却大幅攀升。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诈骗罪有四种表现形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适用法律问题上进行探析

一、现阶段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特征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存在多种表现形式,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但在我市审判实践中,案发较多的为恶意透支型案件。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资金不足或已经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在透支额度范围内进行消费或者取现的行为。信用卡的透支,实际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在实践中,许多人利用银行信用卡可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使用,或透支使用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依然不予还款,这种行为即属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犯罪。从司法实践看,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存在如下特点:

1、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犯罪主体集中于特定人群——年龄低、文化程度低、收入低、无固定职业人群

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主体具有较为突出的特点,即年轻人居多、文化程度低者居多,收入低者居多,无固定职业者居多。

一是主体年轻化。使用信用卡适度透支消费后及时还款,是现在年轻人比较普遍的消费方式,有人管这种消费方式叫做富翁生活,很多企业白领和国家公务人员也喜欢这种消费方式。法院审理的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呈现出年轻化的特点,年龄段在2030岁期间的6人,占17.6 %年龄段在3040岁期间的13人,占38.3 %;40岁以上者15人,占44.1%

二是文化程度偏低。所审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未达到高中学历者29人,占全部犯罪嫌疑人总数的85.2%高中学历者3人,占8.8%大学以上学历者2人,占6%

三是无职业者居多,收入不稳定。在这些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无固定职业者27人,占79.5%有较为固定职业者职业期两年以上7人,占20.5%国家公职人员为零。

由于主体的特殊性,主体缺乏一定的信用观念和理财观念,毫无节制地透支和消费,以至于发卡行催收后没有还款能力或还款观念,因此,发卡行对于申请办卡的人员应进行诚信等级区分,对一些没有还款能力或者还款意识的人员进行预警。

2、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犯罪主体对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足够认知,表现为盲目和侥幸心理

这种心理也为司法机关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设置了障碍。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而司法实践中,有67.7%(23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91.2%(31的犯罪嫌疑人供述透支前后都有偿还的意愿,只是存在侥幸心理,想拖一拖再还,没想到银行会真向公安机关报案,悔之晚矣如案例一:被告人张某某在大庆高新区开了一家小餐馆,为了方便周转小额资金,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可透支金额30 000元,从20117月份办卡,至20123月累计透支本金28 000余元,后因餐馆资金周转不灵,便没有还款,后经银行发短信、信函催缴欠款,仍然没把银行的催款当成一回事。直到警方找到张某某,他才如梦初醒,方知触犯了刑法,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表示以后一定会遵纪守法,重视信用卡的透支偿还,以免再次犯罪。有14.7 %(5的人确实没有还款能力如案例2: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向某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20117月至201112月间陈某使用该卡透支消费除归还本金5000余款经银行多次催讨拒不归还造成银行损失本金达三万二千余元。2012610陈某在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院审理认定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万元。只有2.9%(1的犯罪嫌疑人在透支时即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针对这种情况,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综合分析。一方面,审查其是否有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证进行透支的情形另一方面,对以自己真实身份证件合法办证,要认真审查其日常间信用卡的使用情况是否正常每一还款周期中有还款行为是否守信及时收到银行催收通知后是否如期还款。其次还要审查分析犯罪嫌疑人透支前后的行为表现,是否没有收入来源透支或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是否大大超过自己的支付能力进行透支或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是否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是否多次催缴仍拒不偿还。对于那些因短期资金周转不灵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还款的持卡人,能够向发卡银行说明情况,积极设法归还的,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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