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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的法律规定 广州海珠区生产、销售劣药案件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17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多次从外地购买假胃药,其在明知是假药且自己食用的同时,还加价转卖给他人牟利。周某所购买、转卖的胃药经鉴定是假药。周某在明知是假药还转卖的行为成立销售假药罪。考虑到其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周某的悔罪认罪态度,法院作出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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