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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因此,在实践中有一些律师出于急切帮助当事人的心理,在当事人刚被刑拘,便向办案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毫无意义的。
其次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除外:(十)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刚被批捕便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也是不合适的,除非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证据、案情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形,在批捕后一个月内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大概率只能得到一份“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通知书”,甚至连“通知书”也没有。
再次如果案件存在被害人,则最佳的申请时间应为赔偿、谅解达成的第一时间。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无赔偿,不取保”几乎已是共识。只有赔偿、谅解到位,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才有了基础。因为被害人的谅解情况容易出现反复。在某些案件中,有的被害人尽管他们获取了赔偿,也出具了谅解书,但心结始终未解。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害人对谅解也可能会后悔。由于检察官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会向被害人核实赔偿谅解情况,如果碰上后悔的被害人,则听到的可能是“被迫签署谅解协议”“赔偿不满意”等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声音,从而大大降低了赔偿、谅解的效果。所以为了防止出现上述情况,应在被害人表示谅解、情绪相对稳定的“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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