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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三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九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有三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是否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决定。
由此可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必须提交给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而非公诉部门或者侦监部门,若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当成“变更强制措施申请”递交给公诉或侦查监督部门,则大概率只能得到“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机关在收到辩护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回复”。寄希望于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官改变对案件的既有看法,转而作出一个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实属不切实际的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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