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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底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孙某某、郭某在未经某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批发假冒某星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利用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某星数码专柜”网店进行“正品行货”宣传,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假冒的某星手机20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孙某某、郭某及其辩护人对其未经“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组装假冒的某星手机,并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非法经营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辩解称其淘宝网店存在请人刷信誉的行为,真实交易量只有10000多部。
法院经审理查明:“SUNG”是某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7月27日;某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某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设立,并经某星电子株式会社特别授权负责某星电子株式会社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事务的公司。2013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网络中介购买店主为“汪亮”、账号为的淘宝店铺,并改名为“某星数码专柜”,在未经某星(中国)投资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深圳福田区通天地手机市场批发假冒的某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并通过“某星数码专柜”在淘宝网上以“正品行货”进行宣传、销售。被告人郭某负责该网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的管理,被告人孙某某负责假冒的某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递公司发货。至2014年6月,该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假冒某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某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某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某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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