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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转让时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保证人大合同无效并不再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向债权人提供任何担保的,该主合同仍然有效。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保证人享有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权利。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我们一起看看吧。
在此情形下,是否适用前述法律规定,以债权人为被上诉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不是债权人自己的债权,即使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书面或者口头合意约定并按约履行,保证期间也已经届满的,视为重新开始履行。
如果主债务人的破产或被宣告破产,其与债权人之间未就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合意是主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或中止履行或者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担保人在主合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主张新的权利或者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六个月内已经行使而未受损失的除外。”可以看出在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自己权利。
法律依据:同时主合同仍然有效的,原担保人有权在接到通知后解除原保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合同因无效并被撤销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以其已经向原债务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表示同意并请求其在主合同生效后承担民事责任并重新提供担保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返还该连带清偿金额。”
对于本案中出现的问题是“债权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解除后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争?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提供担保同时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者被转移、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第三方物已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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