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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父债子还”? 广州民事案件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74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父债子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欠债还钱,这是做人的基本诚信。但‘父债子还’,只是古代的一种说法,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承办法官张家政说,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

法官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必然“消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清偿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债务。关于放弃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一定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法官表示,“父债子还”是一种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即继承人仅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法律对此也并不进行干预,这属于继承人的权利自治,但继承人清偿后,也不得以限定继承原则为由请求返还。

法官认为,本案中,小陈没有放弃继承权,实际继承了父亲陈某的房产,管理了父亲名下田地,且财产数额高于欠款,其应当对父亲生前未了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总之,“父债子还”“子债父还”,这其实彰显的是一种诚信理念,在法律上并无此规定。本案中,被告小陈听了法官的释法明理后,能够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体现了一种诚信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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