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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 广州取保候审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61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回顾】

郑某林,男,1973年出生,个体经营者。林某,男,1983年出生,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林、林某长期从事化学品研制、生产、销售及化学品出口贸易工作。20154月,郑某林租用南通市某制药技术有限公司的设备、场地进行化学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其间,郑某林雇用他人生产包括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简称5F-AMB)在内的大量化工产品并进行销售。2015101日,5F-AMB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20161月,林某与郑某林在明知5F-AMB已被国家相关部门列管的情况下,仍商定郑某林以每千克2 200元左右的价格向林某贩卖150千克5F-AMB。两人随后完成交易。

20163月,郑某林用约1千克5F-AMB冒充另外一种被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贩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后在李某某安排他人寄出的邮包中查获477.795F-AMB20168月和9月,郑某林、林某先后被抓获。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郑某林、林某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这起两名被告均判无期徒刑毒品案件,我们刑辩团队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

1.案件中的5F-AMB 是什么?

5F-AMB属于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管制,修改被管制毒品的化学结构而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被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确定为继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之后的第三代毒品,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2015101日,5F-AMB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

2.郑某林、林某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2015101日,5F-AMB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20161月,林某与郑某林在明知5F-AMB已被国家相关部门列管的情况下,仍商定郑某林以每千克2 200元左右的价格向林某贩卖150千克5F-AMB。故郑某林、林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贩卖毒品罪。

3.对两名被告何以处于死缓判决?

根据法律的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某林贩卖、运输5F-AMB184千克,林某贩卖5F-AMB150千克,均属贩卖毒品数量大, 人民法院根据涉案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种类、数量、危害和被告人郑某林、林某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4.郑某林的贩卖数量为什么认定为184千克?

案发后,公安人员从郑某林租用的技术有限公司冷库内查获33.92千克5F-AMB。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部分毒品虽非买卖现场截获,也应认定为郑某林贩卖的数量。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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