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入室抢劫怎么认定? 广州入室抢劫罪案件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293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抢劫,在现今社会中,仍然时有发生,犯罪嫌疑人在他人的房屋内实施抢劫行为的现象也并不鲜见,这就是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入户抢劫还是入室抢劫。入室抢劫与入户抢劫仅一字之差,可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所受到刑事处罚可能天差地别,在同样的情况下,认定入室抢劫的刑罚,远远轻于入户抢劫。

认定入户抢劫

在刑法上而言,入室抢劫并非都是入户抢劫,两者所受到的刑罚处罚相差非常大,且一旦室内抢劫行为被认定为入室抢劫或入户抢劫的,通常不能够在变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因此,认定入户抢劫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入“户”进行抢劫。“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而不是工作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在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时,根据抢劫发生的场所的用途来确定该场所是不是户。

例如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犯罪嫌疑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正常营业时间入内抢劫的,不能认为是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犯罪嫌疑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犯罪嫌疑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入户具有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如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3、抢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在户内发生抢劫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eryyy.com/。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50800

  • 昨日访问量

    710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