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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 广州佛山合同诈骗罪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214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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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考察非法占有目的,需从行为、手段、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推定。对于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肢解、重复、超量分包工程,骗取保证金后隐匿行踪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情】

2013年起,樊某先后挂靠海南中海北方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并以上述公司或个人名义,相继承接太和县财富广场工程项目、太和县先锋路农贸市场改造项目、淮南市潘集区大庄安置工程项目。樊某在财富广场工程施工后期负债累累,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隐瞒农贸市场工程3-4号楼、潘集大庄工程未中标的事实,且虚构工程量,将建筑工程肢解、重复、超量发包,并大量收取他人工程保证金后逃匿。至案发时,共骗取周某等22名被害人(单位)工程保证金805万元。

【裁判】

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420日作出(2017)皖1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樊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樊某违法所得九百二十九万元,返还各被害人。

宣判后,樊某不服,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123日作出(2018)皖刑终18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阜阳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后,于2019621日作出(2019)皖12刑初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樊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樊某违法所得八百九十八万元,返还各被害人。

宣判后,樊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高院于2020318日作出(2019)皖刑终219号刑事判决:撤销阜阳中院(2019)皖12刑初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樊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樊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零五万元,返还各被害人。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樊某的行为是属于民事欺诈,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经查,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实际中标工程或仅承建部分工程的情况下,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肢解、重复、超量分包工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共计8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破坏了合同管理制度、市场经济秩序,故构成合同诈骗罪。

1.犯罪构成分析。第一,关于樊某的诈骗手段。三个工程中的财富广场工程、农贸市场工程1-2号楼真实存在,但樊某隐瞒农贸市场工程3-4号楼、潘集大庄工程未中标的事实,将工程肢解后重复、超量分包,并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保证金。第二,关于樊某的履约能力。樊某在承建财富广场工程后期,债台高筑2600余万元,明知没有履约能力,仍承接农贸市场工程、潘集大庄工程,进而重复签订分包合同,骗取被害人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关于樊某的逃匿表现。樊某将工程肢解、重复分包,在收取他人保证金后,被害人却无法进场施工,面对催债,樊某采取关机、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提供不能兑付的商业汇票等方式逃避返还保证金,甚至冒用他人身份证隐匿行踪潜逃,直至被抓获。第四,关于樊某的责任要素。樊某承建财富广场工程后期资金链断裂,明知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隐瞒部分工程尚未中标的真相,虚构工程量、伪造保证金函,将工程肢解后重复分包,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樊某以挂靠公司名义签订分包合同,自行揽收保证金,并非挂靠公司集体意志,应属个人犯罪。综上,樊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重复签订分包合同的方法蒙骗他人,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纳保证金,并以多种方式拖延、逃匿,欺诈行为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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