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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现行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相关规范】
目 录
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 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3.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通知(2002年)
4.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
5. 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10年)
6.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
7.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
8.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9.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10.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11.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12. 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2019年)
13. 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14.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2020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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